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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行政長官為十二屆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 可被推選為主席團常務主席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1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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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3月8日電 (人民網前方報道組) 今天上午9時,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説明,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説明,香港特區、澳門特區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説明。

  李建國對關於行政長官參加選舉會議進行了説明:

  香港和澳門選舉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時,行政長官是選舉會議成員,而且被推選為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團常務主席,這對於選舉工作的順利開展起到重要的作用。這次成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仍然需要行政長官參加。

  因此,草案規定,行政長官為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同時規定,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屆時,行政長官仍可被推選為主席團成員和主席團常務主席,在選舉人大代表的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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