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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入法”開啟破冰之旅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06: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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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任何點滴進步都應該受到肯定,從立法層面承認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無疑能夠推動公益訴訟開啟破冰之旅。可以説,通過民訴法“變法”,對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進行確認,既是現實的迫切需要,更是構建公民社會的一個有效途徑。

  吳學安

  “維護公共權益,不能僅僅依賴有關機關,依賴政府,公民需要有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應當將公益訴訟的權利交給每個公民並且進行大力的鼓勵與獎勵,而當前借民事訴訟法修改之際將公益訴訟的權利交給我們每個公民,同時予以獎勵則是最佳時機。”每天跟形形色色的民事訴訟案件打交道的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夙生律師事務所主任遲夙生近日表示,必須得抓住這個發表意見的機會(3月7日法制網)。

  公益訴訟在中國現行法典中並非專業的法律用語,無論是現行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都將原告這一訴訟提起的關鍵一方進行了相當程度的限定,認為必須是與案件有關的直接利害關係人才有發起訴訟的資格。因此,對於許多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因為“主體不適格”,法院基本不會受理。

  目前,在國內大多數公益組織起訴污染企業的訴訟,多處於無法可依、勝算率低的尷尬處境,多數在起訴階段就被法院認為主體不適格,無權起訴而被駁回。由於在國內現行法律體系中,必須有實質性的利害關係人才能提起訴訟。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公益組織若提起公益訴訟,需要經過批准後才能成為原告,代理公眾利益事件的起訴工作。現在民訴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將“需要經過批准”修訂為“可以”,不僅在法律含義上大為拓展,賦予公益訴訟新的內涵,而且使得今後公益訴訟由此獲得更大的空間,尤其是這一“變法”,事關每個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理應受到社會公眾的讚許。

  從法律層面上,確立公益訴訟制度,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它使得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在檢察機關之外又添加社會團體這一幫手。但也必須看到,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並非一蹴而就:一方面,與國外相比,我國社會公益組織發展相對落後,在公益訴訟的調查取證等方面仍受到諸多限制,這就要求在清除法律障礙之後,還要賦權社會團體讓其擁有能真正實現“獨立調查人”的權利;另一方面,此次修法並沒有承認個人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自然是一件憾事。究竟是為了防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還是擔心訴訟的閘門突然打開,一時難以應付,個中原因不得而知。

  當然,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任何點滴進步都應該受到肯定,從立法層面承認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無疑能夠推動公益訴訟開啟破冰之旅。近年來,環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事件屢見不鮮,消費陷阱、食品安全等消費權益受到不法侵犯的事件觸目驚心。如此,雖令社會公眾深惡痛絕,卻又往往有一種“無力之感”,主要緣由是個體維權尷尬乏力。而從法律層面確立公益訴訟的意義,在於它能夠更好地培育普通公眾的公民意識。相較於以調整個人之間利害衝突為主的民事訴訟,公益訴訟不僅具有糾紛解決、公共利益維護、不當行為糾正等功能,還具有形成社會公共政策、創設或擴展權利、制約公權等特殊功能。可以説,通過民訴法“變法”,對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進行確認,既是現實的迫切需要,更是構建公民社會的一個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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