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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修訂 常回家看看或成法定義務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3日 15: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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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山東召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座談會。

  我國現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於1996年,此次法案修正是其頒布12年來的首次修訂。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特別強調“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

  由是,圍繞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爭論不斷,反對者認為,將不具操作性的道德義務入法,大大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

  參與座談的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金明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倫理道德的要求無關法律效力,也無損法律的權威性,而更多體現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可操作性不等同於可訴性

  山東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于向陽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修正案較以往有了很大的進步,更符合現在社會發展的需求,它對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範圍、標準及相關部門的責任,也作了更細緻的規定。

  “但鼓勵和倡導性的條文較多,過於空泛,不利於實施。”于向陽認為,對於義務性的規定,應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與之對應,要盡可能地細化條文,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肖金明認為,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能完全等同於可訴性。

  “能否依據‘常回家看看’這樣的條款進行訴訟,可以討論。”他説,實際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的很多政策性責任條款,都難以成為訴訟的依據,但它們可以成為評判是非、行政問責、調處家庭糾紛的重要原則。

  肖金明説,《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具有責任法特徵,“責任法更多的意蘊不是違法責任追究,而是積極責任的法律宣示,或者説法律明確規定政府、社會的政策性責任。”

  一般而言,在體現鮮明制裁性質的法律中,那些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性的道德要求,不應直接納入其中。“但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這類具有鮮明社會法屬性的法律中,加入子女‘常回家看看’之類的倫理道德要求,無損法律的權威性,更多體現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肖金明認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政策性責任而非法律性義務,構成了這部法律的基石。

  優待措施應全國統一還是地方自主

  在1996年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60歲以上的人是老年人。

  “這個關於老年人的定義過於簡單。”肖金明認為,這樣的定義既無實質性的意義,也不具有工具意義。

  據了解,現行法律規定中關於老年人的年齡界定,是依照國際慣例。發達國家一般規定為65歲,發展中國家一般規定為60歲。但在社會快速發展的15年後,這一年齡有調整的必要。

  “如果退休年齡推後兩年或者五年,老年人的定義應否隨之改變?”肖金明説,女性55歲退休後等5年才能成為老年人,與60歲的退休男性同享老年人福利,男女有別的正當性在哪?

  肖金明建議,老年人的境況具有多樣性,可否區分老年人和高齡老年人,不同年齡段的老年人享有不同的老年福利。比如,80歲以上的老年人享有免費體檢,百歲老年人享有長壽補貼等。

  “由於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不平衡性,各地方在福利供給模式、福利供給標準及供給方式等方面會存在特定的差異。”肖金明説,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時,哪些事項需要統合,哪些事項可由地方自主規定,其中的界限需要慎重加以劃定。比如,社會保障是否全國統一水平,社會優待的範圍和標準是否全國一致,社會照料模式是否全國統一等。

  光靠法律不夠,要給政策留空間

  肖金明認為,法律與政策的一體化將成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重要特徵。這部法律不但本身包含著大量的政策性規定,而且該法的實施也需要相關政策的推動和輔助。

  據了解,“十一五”期間,31個省(區、市)相繼出臺了特色各異的老年人優待政策,主要是對老年人看病掛號、就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參觀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文化館、紀念館等公益性文化場所,以及公園、旅遊景點等,給予全免或半價的優待。

  這些優待措施都是各地對《關於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的貫徹落實。

  “有關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很多制度措施,都是通過政策來體現的。”肖金明説,但是,政策的多變性同時也意味著其穩定性和程序性的缺失,在涉及老年人優待、老年服務産業發展等領域,這個問題尤其突出。

  肖金明建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時,應將各地已經運用成熟的老年人優待政策適時、適量地進行法律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權威性。

  修正草案中規定:“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80歲以上的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提供免費體檢等保健服務,提倡各地根據本地實際,降低享受保健補貼和免費保健服務的年齡。”

  目前,只有北京、天津、上海、雲南、寧夏等地有高齡老人津貼制度。

  有專家認為,這次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高齡津貼”有望全國統一。

  “包括老年人權益保障在內的老年人事業,僅靠法律是不夠的,遵循社會法規律,為政策留出足夠的空間,是有效保障老年人權益的需要。”肖金明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