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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剩不到兩月 四公司股民維權警惕過期作廢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7日 0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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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金證券“誠信投資 3.15維權在行動”熱線開通後,許多投資者致電諮詢。在記者接到的電話中,股民諮詢最多的問題即是自己是否符合索賠條件,《金證券》記者將4月份訴訟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公司進行了整理,股民可以自行對照,只要在規定的時間産生損失的,都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賠。

  維權熱線中,一位孫姓投資者建議金證券維權團以後開設一些關於財經方面的法律講座。金證券維權團律師均表示,只要讀者有需求,以後會提供這樣的機會。

  四家違規上市公司信息一覽

  1. 安徽省科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中弘股份”、股票代碼000979、原名稱“科苑集團”)

  訴訟時效到期日:2012年4月30日,投資者最晚應在4月30日前委託律師提起訴訟,逾期將喪失索賠機會(即勝訴權)。

  提起訴訟的受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投資者只要在2000年6月16日至2005年4月29日期間買入該股,在2005年4月29日(含該日)及以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且造成虧損或推定存在損失的,就符合索賠條件,可向公司索賠。

  中弘股份(原科苑集團)上市時股價最高價為37.66元,其股價在虛假陳述被揭露當日迅速跌至3.48元;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應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上海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滬科”,股票代碼600608)

  訴訟時效到期日:2012年4月23日,投資者最晚應在4月23日前委託律師提起訴訟,逾期將喪失索賠機會(即勝訴權)。

  提起訴訟的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ST滬科虛假陳述案的首次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4年3月2日,虛假陳述更正日為2006年4月25日,(ST滬科在2006年4月25日公佈的2005年年報中對部分虛假陳述違法行為進行了更正)。

  投資者在2004年3月2日至2006年4月25日之前買入ST滬科股票,在2006年4月25日(含該日)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ST滬科股票的,且造成虧損或推定存在損失的,可以作為適格原告向ST滬科提起索賠,要求ST滬科向投資者的損失給予賠償。

  3. 南京中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中北”,股票代碼000421)

  訴訟時效到期日:2012年4月8日

  提起訴訟的受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南京中北虛假陳述案的首次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4年3月18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0年4月8日。因此,投資者只有在2004年3月18日之後、2010年4月8日之前買入股票,在2010年4月8日(含該日)及以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才符合起訴的條件。

  4. 重慶四維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國創”,原名稱“*ST四維”,股票代碼600145)

  訴訟時效截止期:2012年4月16日

  提起訴訟的受理法院: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投資者只要在2007年4月23日至2008年4月30日之前買入*ST四維,並且在2008年4月30日以後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該股票的,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才符合起訴的條件。 □金證券記者 管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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