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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上午8:30分左右,銀廣夏小股東聚集深交所門口要求維權。12月7日上午11點,原ST帝賢高管及工會主席聚集證監會門口。12月12日上午9時許,銀廣夏受害股民聚集證監會維權的事件再次發生。僅僅不到一個月時間,股民聚集維權事件三度發生。2011年末,我們的股民到底受到了怎樣的委屈才被迫至此?資本市場到底是企業圈錢重要還是維護股民權益重要?而股民維權這個歷史問題又將如何才能得以妥善解決呢?
1、銀廣廈投資者索賠事件
首先,我國《證券法》第63條明文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説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換句話説及時、準確、真實地披露公司相關信息是上市公司的責任和義務。隱瞞、遺漏、虛假陳述信息就是對投資人知情權的侵犯。在本次事件中,許多投資者都是在錯誤信息的誘導下而投資受損的。因此,投資者要求索賠是有法律依據的。
其次,我國《證券法》第167條明文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法對上市公司及其仲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並規定其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由此可見,證監會有權力和義務對銀廣夏公司的虛假情況進行嚴查,而且應將查處的情況準確、完整、及時地公告給投資人。而對於投資者來説,證監會的調查結果就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5條的規定,“以最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決生效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
綜上三點,如果投資者在訴訟時效內起訴是可以得到索賠的,但是索賠的標的額較大的情況下也要考慮到訴訟的風險。
2、綠大地
事由:
2010年3月18日,綠大地公告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2010年12月31日,綠大地公告稱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接受公安機關調查。
2011年3月18日,綠大地公告稱,綠大地控股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2011年12月3日,綠大地公告稱,因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判罰金400萬元,何學葵等高管因犯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判有期徒刑等刑罰,並同時認為違規披露信息罪不成立。
評析及維權途徑:
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罪案以及其他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是201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領域最大的醜聞,同時因其一審刑事判決的輕描淡寫而飽受法律界、媒體界的詬病,判決畸輕,再次彰顯在中國欺詐發行違規成本之低,造假者將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中小股東權益根本無從談及。
在當前情況下,唯寄望證監會對綠大地欺詐發行之外的其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作出相對嚴厲的處罰,同時對於何學葵,因係綠大地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親自策劃和實施了綠大地的欺詐發行,雖刑責未對此進行追究,呼籲證監會能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對作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何學葵追究欺詐發行的行政責任。
3、中恒信操縱證券市場案
事由:
中恒信操縱證券市場案,是中國有史以來的最大規模的一起操縱證券市場案,該案無論在獲利數額、動用資金規模、參與人數、操縱股票的數量等都是以往從未有過的,五百多只股票被操縱,嚴重影響了整個證券市場股票及相關衍生品價格的真實性,投資者在價格失真的情況下進行投資,可能會造成相當大的損失。
評析及維權途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會議精神,因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向操縱者提起索賠,但由於目前尚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投資者索賠可能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日前投資者向北京首放以及汪建中提起的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即被法院以沒有明確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為由駁回了全部訴請。
雖然司法對於投資者提起的操縱證券市場民事索賠還比較保守,但出於對投資者訴權的尊重以及基於當前對於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前置程序的規定,證監會或其他機關應儘快公佈中恒信所操縱的552隻股票的名單以及具體操縱這些股票的時間點,同時儘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刑事判決書,以方便投資者提起訴訟。同時也呼籲投資者以及律師界能夠積極參與此次中恒信操縱案的維權,以推動最高人民法院綜合的證券侵權司法解釋的早日出臺。
4、重慶啤酒
首先,重慶啤酒從事乙肝疫苗研究已有13年之久,在這13年的過程中,到底都發生了什麼事,它是不是都進行了真實的信息披露,是不是發佈了誤導投資者的片面信息披露。突然宣佈失敗是否侵犯了投資者的知情權。我認為它進行了片面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披露。投資者可以要求索賠。
其次,雖然基金公司對同一股票持股數,究竟是公募部分不超過10%,還是加上定向部分不超過10%,在法律規定上是一個漏洞。但是基金公司在招募書中都有盡職投資的承諾,大成基金的行為顯然違背了盡職責任,屬於違約行為。因此,基民們有權要求大成基金賠償自己的損失。
5、首鋼股份
事由:
因要求查看首鋼股份的限産、停産、拆遷補償的相關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對於首鋼股份公告的資産重組方案不滿,數十位首鋼股份小股東在2011年採取了若干維權行動,並且目前仍在繼續。
評析及維權建議:
在置入資産仍存在重大瑕疵,資産重組方案仍存有重大不確定性時,首鋼股份匆忙復牌,是對小股東權益的不負責,復牌之後的股價反應也印證了這一後果。租賃期限五十年之久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解除,僅補償10億元,也應該給投資者一個合理的答覆。
對於首鋼股份小股東的維權行動,提出如下建議:鋻於目前參與維權小股東掌握的股數太少(根據我掌握的信息,目前僅有四百萬股左右),需要面向全部首鋼股份中小股東繼續徵集投票權,目前,關聯方首鋼總公司持股比例為63.24%,投票需要回避,前十大中其他股東持股比例都很低,最高僅為0.66%,十大之外還有34.8%的小股東,小股東約有10億股,小股東如想通過股東大會投票否決掉資産重組等議案,可謂任重而道遠,建議除繼續徵集投票權外,可向證監會反應並向上市公司要求,要求相關股東大會重組方案開通網絡投票,號召盡可能多的小股東參與投票。同時,小股東維權的組織者需要整理一個系統而簡明的文件,告訴尚在沉睡中的其他小股東,目前在維權的股東是因為什麼,要達到什麼目標。
6、ST帝賢
ST帝賢原高管實名舉報原公司,後遭原公司起訴的事件再一次反映了,我國現階段由於法律的不健全,導致國家有關部門對上市公司監管的不完善。那麼本次事件這種不完善主要表現為這麼兩點。首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還不夠透明。
第二,在上市公司弄虛作假導致投資者和本企業職工利益受損時,受害者沒有一個及時、便捷的合法途徑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京東方
證監會對新理益操縱京東方A案作出了行政處罰,新理益違法所得521.14萬元被沒收,並處以相同金額罰款;新理益副總經理、同時也是該案的直接操作人薛飛罰款30萬元,新理益董事長劉益謙被罰款20萬元。事實上,證監會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劉益謙的“投機”已經逾越法律底線。
8、新華聯
這次事件反映出三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第一、懲罰力度不夠。並購重組委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4年。該並購重組委員被解聘時正好任期滿四年。
第二、為了避免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我認為應該先從實名制開始,從證券從業者開始,從證監會內部人員開始升級和完善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誠信監管和約束手段以及懲罰力度。
第三、公開、公正、公平,公開是第一位的,陽光底下無罪惡。
9、五糧液
事由:
2011年5月27日,五糧液公告稱,收到證監會[2011]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認定信息披露存在四大違法事實:一、五糧液關於四川省宜賓五糧液投資公司對成都智溢塑膠製品有限公司在亞洲證券公司的證券投資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遺漏;二、五糧液在中科證券的證券投資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三、五糧液2007年年度報告存在錄入差錯未及時更正;四、五糧液未及時披露董事被司法羈押事項。
10、華聞傳媒
在本次索賠案件中,原告800多位小股東的敗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對於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的認定尺度和對於虛假信息披露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本人認為,為了更好的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規範上市公司的行為,應該加大上市公司舉證責任。由上市公司舉證其虛假信息披露與投資者的損失之間無因果關係。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 許峰 北京亞東律師事務所 郭宏 對本文提供獨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