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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免徵額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1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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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政協委員 鄭惠強

  2011年9月1日,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稅起徵點由原先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這對進一步保障廣大勞動者、特別是工薪階層生活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以勞務報酬為主要收入的群體卻難以從中受益。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1980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免徵額為800元,與工資、薪金所得免徵額相同。改革開放以來,用工制度日益多樣化,以勞務報酬為主要來源的勞動者已經逐步成為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1980~2011年的31年中,“工資、薪金所得”免徵額先後四次調整,從800元提高到3500元,而“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免徵額依然保持在800元。

  以勞務報酬為主要來源的勞動者作為低收入群體,收入來源單一、金額相對較少、收入穩定性差,納稅起徵點明顯偏低、稅負相對較重。這種稅負不公現象損害了這一類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嚴重影響了納稅公平。為此建議:為保障勞動者的公平權益,應提高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使之與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一致,確保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在納稅上的平等。 全國政協委員 鄭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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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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