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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條款消失為哪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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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拘留所條例》已于2月15日由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4月1日起施行。

  與兩年前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佈的條例不僅條目減少了4條——從39條減到了35條,而且一些在公眾看來比較重要的內容,也在條例中消失。最“扎眼”的一點,就是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拘留所警察在執行拘留工作中,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指使縱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等行為,拘留所警察將被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追責”的內容,在正式發佈時也消失了。

  按理,面對近年來拘留所在對待被拘人方面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問題,以及公眾對執法部門的要求越來越高,條例對拘留所工作人員的行為規範也應當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加大問責和處罰力度,為什麼正式稿反而刪除了對違法警察的問責條款呢?

  顯然,這種結果的出現,對公眾來説,是不能接受的。因為,這樣做的直接後果,就是容忍洗臉死、睡姿死等問題的繼續發生,容忍拘留所警察繼續採取各種不規範、不合法的手段侵犯被拘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説,雖然被拘留人員觸犯了法律,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並不意味著被拘留人員失去了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並不等於被拘留人員可以任由拘留所警察隨意侮辱、體罰和虐待,甚至受到人身傷害。如此,就違背了立法的宗旨和要義。

  能夠想象的是,條例將徵求意見稿中的問責條款刪除,可能與違法行為的認定難有一定關係。因為,徵求意見稿中提到的侮辱、體罰和虐待被拘留人行為,以及縱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等,確實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難度,且極容易給一些被拘留人所利用。但是,這並不是刪除問責條款的依據。畢竟,現實生活中警察傷害被拘留人的行為並不少,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例也不少。如果因為認定難度大而刪除問責條款,那麼,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又如何保護呢?

  所以,條例刪除對警察違法行為的問責是有失慎重和欠考慮的,應當予以糾正,或通過其他方式予以彌補。否則,這一法規從出臺之日起,就留下了漏洞,這與依法治國是完全不太適應的。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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