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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將黨委領導納入問責 問題官員兩年不提拔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3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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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杜丁)《北京市實施辦法》近日公佈,在被問責官員的復出上,北京的地方辦法更嚴厲,不是“酌情安排”而是兩年內不得提拔。黨委領導也首次明確被列入問責範圍。

  黨委領導納入問責範圍

  市紀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辦法在中央《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對一些內容進行了重點細化,使之更符合北京實際,體現出北京特色。

  此次辦法中,一個亮點是首次將黨委領導也納入到問責範圍內,“以前各地出臺的問責制,主要是對行政官員進行問責,而同樣作為決策者的黨委領導幹部卻很少被問責。”市紀委有關負責人説,這對行政官員來説,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為黨委領導的決策,往往處於更加重要的地位。

  問題官員兩年不得提拔

  對比中央的暫行規定,北京此次出臺的實施辦法最大一個變化是加重對被問責官員的處理。

  暫行規定中,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而京版的實施辦法刪除了這一條。代之以更嚴厲的條款:停職檢查的期限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解讀

  黨委責任更大理應納入追責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過去問責只限于政府行政執行部門,大家認為政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漏洞、出現重大決策失誤等事件,理應問責政府領導人,但事實上,黨委和政府是雙重領導制,在某種意義上,黨委負有更大領導責任。此次把黨委領導納入問責範圍目的是為了將“板子打在真正的屁股上”。

  此外,針對問責不能替代黨紀政紀處分的規定,竹立家認為,問責制是介於紀律和法律之間的法規,是專門為負有領導責任的幹部“量身裁定”的。而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則是針對所有公務員和領導幹部的法規,所以,問責制不能取代公務員法,也不能取代其他法規。

  “兩代會”實施追責更權威

  竹立家表示,目前中國的問責制在運行當中還存在缺陷,“問責主體不是很明確。”竹立家説,目前中國的問責主體主要依靠紀委、組織部等部門充當,但這些部門本身也是執行機構,不具權威性。

  他認為,從我國政治體制的制度性安排來看,全國人大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各級地方人大是地方的最高權力機關,黨中央和地方黨委會是黨的最高權力機關。因此,問責制的主體就應該是各級黨代會和人代會。

  從程序上講,問責制規定的被問責的對像是“兩代會”任命的公務員,其問責主體通過“兩代會”具有權威性。

  七種可被問責的情形

  1、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2、因工作失職,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3、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4、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5、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的;

  6、違反用人規定,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7、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産、公共財産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鏈結

  近年問責後復出部分官員

  ●2008年因“三鹿事件”引咎辭職的國家質檢總局原局長李長江在2009年復出,擔任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專職副組長。

  ●因為“三鹿奶粉事件”被處以行政記過處分的河北省農業廳原廳長劉大群,于2008年11月調任邢臺市副市長、黨委副書記。2009年初當選為邢臺市市長。

  ●2009年4月,“甕安事件”中被撤職的原縣委書記王勤復出,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一職。

  ●2009年10月,廣州海事法院院長羅國華因出國“豪華遊”被免職,兩個月後,被任命為廣東省政協副秘書長。

  ●2007年因“黑磚窯事件”被撤職的山西省原洪洞縣副縣長王振俊,已復出並任該縣縣長助理職務。

  作者:杜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