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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性質惡劣最高可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0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日報數字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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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經偵局局長孟慶豐前天作客人民網接受在線訪談,在談到吳英案時,孟慶豐表示,集資詐騙是非法集資的一種,最高可判死刑。

  孟慶豐表示,非法集資是金融領域一類犯罪的統稱,比較常見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這兩個罪名有相同之處,都是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的制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利息返還等違背了國家有關規定。

  但這兩個罪名也有顯著的區別。孟慶豐表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出於經濟發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項目或有急切的資金需要,但又不具備貸款、融資的條件等,往往採取給付遠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納社會資金,用於實際生産經營。集資詐騙的性質更加嚴重一些,是向社會特定不同的對象去要錢。不法分子可能會虛構一個項目或理由,把一個很不起眼的事兒包裝大,然後説這個項目前景是多麼美好,讓大家來投資。錢拿來後,有些可能會繼續用於包裝項目,有些可能用在揮霍浪費。孟慶豐表示,集資詐騙的性質非常惡劣,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比,集資詐騙的刑罰更重,最高可以判死刑。據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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