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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經偵局局長談吳英案 詳解非法集資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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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9日,公安部經偵局局長孟慶豐表示,當前我國經濟犯罪呈現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大案要案多發、涉眾化趨勢明顯等三大特點。

  據人民網報道,在談到“吳英案”時,孟慶豐表示,非法集資是金融領域一類犯罪的統稱。非法集資,比較常見的是兩個罪名,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個是集資詐騙,這兩個罪名從某些形式上看有相同之處,都是違反國家金融監管的制度,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利息返還等違背了國家有關規定。但是,這兩個罪名有一個顯著的區別,非法吸收公眾罪的犯罪主體出於經濟發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項目或有急切的資金需要,但又不具備貸款、融資的條件等等,往往採取給付遠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納社會不特定多數對象的資金,並用於實際生産經營。這種情況,它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資詐騙的性質就更加嚴重了,它也是向社會特定不同的對象去要錢,但它會採取一些詐騙的情況。所以,它的罪名裏面有“詐騙”兩個字。不法分子可能會虛構一個項目、虛構一個理由,或者説挂羊頭賣狗肉,把一個很不起眼的事兒包裝成很大,然後説這個項目前景是多麼美好,讓大家來投資。把這些錢拿來以後,有些可能會繼續用於包裝他那個項目,使那個項目看起來更富有吸引力,有些可能就會用在揮霍浪費,用在自己的消費,根本就沒有想拿這個錢來給集資對象回報。這兩個罪名量刑也是很不一樣的,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相比,集資詐騙的刑罰是很重的,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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