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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損金額不是理賠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22: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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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公司以原告的賠償金額超出其定損金額為由拒絕承擔理賠責任,法院最終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運輸公司訴稱,其在保險公司投保一般機動車輛保險。2007年7月5日,投保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與呂某所駕車輛相撞,造成呂某車輛損毀,經有關部門民事判決,由運輸公司賠償呂某修車費74333元、拖車費5000元,並承擔訴訟費892元,以上合計80225元。判決書生效後,運輸公司多次與保險公司協商理賠,保險公司均以判決書確定的損失數額高於自己評估的數額為由拒絕賠付,故訴至法院。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運輸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80225元,與保險公司定損數額差距過大,且運輸公司未出具證據證明已全額賠付呂某,訴訟費屬於交強險的免責事由,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運輸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保險單》及保險條款,係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的,故該合同屬有效合同,雙方已形成保險合同關係,如承保車輛在保險合同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應按雙方約定來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現承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運輸公司有權依據相關條款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理賠。現運輸公司要求支付修車費74333元、拖車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保險公司關於不同意支付訴訟費892元的抗辯意見,有合同依據,法院予以採信。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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