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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報:官員借公車身亡 納稅人怎成“冤大頭”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02: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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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任雲南省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間,開著公車帶著家人朋友去東川區給岳母遷墳,途中墜崖身亡。事發後,張文新之子張鑫為索要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父親生前所在單位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打起官司。東川區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由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張鑫及張鑫的外公李國榮經濟損失34萬餘元。(2月27日《都市時報》)

  于情來説,尋甸縣人大常委會適當地補償一些錢給張文新的家屬,公眾都能理解。但是,由法院判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賠償張文新的家屬34萬餘元,讓納稅人當了“冤大頭”,于法與理不通,此例一開,必將貽害無窮。

  按理説,公車是不能用於私用的,但是,張文新借用縣人大的公車據説是經過了批准。不過,不管公車私用在行政規章中如何規定,張文新與尋甸縣人大已經形成了一個借用的民事法律關係。從這個民事法律關係來看,作為出借人的尋甸縣人大需要承擔的責任是,要保證車輛安全性能是良好的,並且注意審查借用人是否具有駕照,是否符合借用的主體。而且,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只有出借人具有重大過錯與故意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根據交警的鑒定,發生交通事故與車輛本身性能無關,事故由作為司機的張文新負全責。因此,尋甸縣人大對於張文新的死亡並不需要負任何賠償責任,相反,借用人張文新損害了人大的車輛,尋甸縣人大有權向張文新財産的繼承人索賠。

  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此案發生在2009年3月31日,《侵權責任法》不能適用於此案,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也可推論,這種向單位借用車輛自身造成傷害的,單位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別看法院只是判決尋甸縣人大賠償張文新的家屬34萬餘元,似乎與公眾無關,但是,人大是公權力機關,它本身是不會創造經濟價值的,人大的所有錢都是來自財政,來自納稅人,實際上,在這一案件中,不是人大,而是納稅人當了“冤大頭”。如果借公車自己發生交通事故不但不賠償單位而能從單位得到賠償,此風一開,將對納稅人的錢包造成更大的衝擊。因為,官員向私人借車出事不能得到賠償還要賠償出借人,那麼,誰不想借單位的公車呢?何況,官員本身在單位擔任一定的職務,單位掌管車輛的人又怎麼拉下面子不借呢?甚至,有些官員可能與單位的人員串通一氣,張文新本身就是公車私用,出事後再向單位補交燃油費,換來一個名正言順的“借用”,再用“借用”的名義向單位索賠,而單位的領導覺得反正是用納稅人的錢,也大方賠償了事。如此,財政的錢豈不成了“唐僧肉”,誰想吃一口就吃上一口,納稅人豈不是稅負更加沉重了嗎?

  所以,同情歸同情,法律歸法律,官員借公車私用本身是錯誤的,私用公車還釀成了交通事故更是雙重的錯,如今讓他的家屬還從他的雙重錯誤中得到賠償,那將是錯上加錯。我希望法院還是嚴格依據法律,駁回張文新的家屬的訴訟請求,遏制公車私用的現象,阻止企圖伸向納稅人腰包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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