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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私用出事,還要公家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1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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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任雲南省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間,開著公車帶著家人朋友去東川區給岳母遷墳,途中墜崖身亡。事發後,正在部隊服役的張文新之子張鑫成了孤兒。悲痛過後,為索要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張鑫和父親生前所在單位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打起官司。東川區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由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張鑫及張鑫的外公李國榮經濟損失34萬餘元(2月28日《成都商報》)。

  人之已死,其情也悲,于情來説,尋甸縣人大常委會適當地補償一些錢給張文新的家屬,公眾能理解。但是,由法院判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賠償張文新的家屬34萬餘元,讓納稅人當了“冤大頭”,這説得過去嗎?

  按理説,公車是不能私用的,但是,張文新借用縣人大的公車據説是經過了批准的,且他使用縣人大的車輛時交了300元的燃油費。這樣,張文新與尋甸縣人大就形成了一個借用的民事法律關係。從這個民事法律關係來看,作為出借人的尋甸縣人大需要承擔的主要責任是,保證車輛安全性能良好。而且,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只有出借人具有重大過錯與故意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交警的鑒定,發生交通事故與車輛本身性能無關,事故由作為司機的張文新負全責。因此,尋甸縣人大對於張文新的死亡並不需要負任何賠償責任,相反,借用人張文新損害了人大的車輛,尋甸縣人大有權向張文新財産的繼承人索賠。

  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此案發生在2009年3月31日,《侵權責任法》不能適用於此案,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也可推論,這種向單位借用車輛自身造成傷害的,單位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尋甸縣人大賠償張文新的家屬34萬餘元,表面看似乎與公眾無關,但是,人大是公權力機關,它本身是不會創造經濟價值的,人大的所有錢都是來自財政,來自納稅人。因此,在這一案件中,實際上不是人大,而是納稅人當了“冤大頭”。此風一開,後果嚴重。

  所以,同情歸同情,法律歸法律,官員借公車私用本身是錯誤的,私用公車還釀成了交通事故更是雙重的錯,如今還讓他的家屬從其雙重錯誤中得到賠償,那將是錯上加錯。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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