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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私用事故賠償案”中的合理與荒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4: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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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時任雲南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開著公車帶著家人給岳母遷墳,途中墜崖身亡,造成包括妻子李冬梅在內的3人死亡,2人受傷。張文新被認定對事故負全責。張文新之子隨後起訴當地人大為母親索賠,法院近日判決尋甸縣人大賠償其34萬元。(雲南網 2月27日)

  公車私用肇事後,單位反倒給予賠償!這讓許多網友備感荒誕。

  但是,不得不説,從法律角度看,賠償是成立的。其一賠償對像是事故中並無過錯的李冬梅,二者雖為夫妻,但畢竟是法律關繫上相互獨立的個人。因此,對李冬梅的賠償,在法律上並不能等同於是對張文新的賠償。其二,作為車輛所有人的縣人大,不是直接責任人,但存在過錯,因為沒有盡到嚴格管理的責任,放任了張文新的公車私用行為。

  法律上有理,感受上卻荒誕。畢竟,原告張文新之子,與受害人李冬梅、張文新三者之間,原本就是利益高度一體化的一家人。因此,34萬的賠償,從現實人情角度上看,確乎難免給人一種“肇事者張文新得到賠償”的逼仄印象和實際社會效果。

  癥結還是在“公車私用”這個總源頭。因此,對於此案,該爭議不是判決賠償,而是如何從制度的源頭,將公車的管理、使用、責任充分納入法治軌道,徹底杜絕和防範公車私用的氾濫。(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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