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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上墳何以能一路“綠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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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時任雲南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開著公車帶著家人給岳母遷墳,途中墜崖身亡,造成包括妻子李冬梅在內的3人死亡,2人受傷。張文新被認定對事故負全責。張文新之子隨後起訴當地人大為母親索賠,法院近日判決尋甸縣人大賠償其34萬元。(2月27日雲南網)

  生命最為珍貴,對於車禍身亡者,無論有怎樣的原因,都應懷有同情,並表示哀悼。

  事實上,儘管“公車上墳”,據説也按有關公務用車管理要求,經單位領導批准,而且還按規定向單位支付了燃油費,不過,這些説辭顯然並不足以讓“公車上墳”變得名正言順起來。

  恰恰相反,上墳這事兒,明擺著是件私事兒。明明是私事兒,何以能通過公車管理規定,甚至被批准使用公車?公車管理規定,居然為“私用”留下這麼大一口子,倒是讓人大開眼界,也更值得追問。

  對於政府部門來説,公車被私用去上墳,出了事故要支付高額的賠償金,而所謂政府賠償,歸根結底還不都是納稅人埋單。公車私用已是佔納稅人的便宜,出了事兒還得納稅人掏錢,納稅人豈不成了最冤的冤大頭?

  不過,從法律上來看,公車出了事故,判政府賠償的確並無瑕疵,這就好比公車撞了人,政府必須為之擔責。公車私用連出了事故都更有保障,更容易獲賠,還真是成了公車私用的又一大利好。

  一言以蔽之,公車私用遇難,政府賠償34萬,其實並非法律判走了眼,而根本上仍是“公車私用”造下的孽。除了加強對於公車私用問題的監管之外,更應將“公車私用”的責任細化,並將賠付責任追責到失職官員個人,而非由納稅人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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