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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潔:“公車上墳”何以能一路“綠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4: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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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武潔

  2009年,時任雲南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開著公車帶著家人朋友去東川區給岳母遷墳,途中墜崖身亡。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張文新被認定對事故負責。張文新之子隨後起訴當地人大索賠,法院近日判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其34萬元。(雲南網2月27日)

  生命總是最為珍貴的,對於車禍身亡者,無論有怎樣的原因,都應懷有同情,並表示哀悼。不僅如此,對於生命的流逝,給傷痛最深的家屬以一定的經濟補償,也同樣無可非議,甚至本該是人之常情。那麼,何以人之常情,到了報道中的這一案例中,網友們卻表現得不近人情,而對於法院有關政府賠償公車上墳死難者家屬34萬的判決,更是不乏反對、質疑乃至戲謔呢?

  事實上,儘管“公車上墳”,據説也按有關公務用車管理要求,經單位領導批准,而且還按規定向單位支付了燃油費,不過,這些説辭顯然並不足以讓“公車上墳”變得名正言順起來。恰恰相反,上墳這事兒,明擺著是件私事兒,明明是私事兒,何以能通過公車管理規定,甚至被批准使用公車,公車管理規定居然為“私用”留下這麼大一口子,倒是更讓人大開眼界,比之“公車上墳”個案本身,也更值得追問。

  而既然“公車上墳”很難洗清“公車私用”的原罪,明明是在不該用公車的時候用了,按説是當事人有錯在先,至於導致車毀人亡的事故,也是因為這個錯誤的前提所導致的惡果。而對於政府部門來説,公車被私用去上墳,其實也是受害者,不去追究“公車私用”的責任,反而還要為私用公車的事故支付高額的賠償金,被私用了車,還得為之埋單,而所謂政府賠償,歸根結底還不都是納稅人埋單。公車私用已是佔納稅人的便宜,出了事兒還得納稅人掏錢陪,納稅人豈不成了最冤的冤大頭?

  不過,儘管頗為冤枉,但從法律上來看,公車出了事故,判政府賠償的確並無瑕疵,這就好比公車撞了人,政府必須為之擔責,即便是公車私用,也不能就賴賬不賠。同樣道理,上述這啟公車私用導致的車禍,政府被判賠同樣不能説是法官不長眼,畢竟,假如是私車上墳出了事兒,政府還可以以當事人辦私事兒而免責的話,對於公車上墳罹難,政府還真是難辭其咎,既然是公車出了事故,而且官員是在公車上罹難,從場景來看,完全可以認定是因公殉職,政府不僅必須擔全責,更要負責善後工作,而法官的判決只能基於這一事實。公車私用連出了事故都更有保障,更容易獲賠,還真是成了公車私用的又一大利好。

  一言以蔽之,公車私用遇難,政府賠償34萬,其實並非法律判了走眼,而根本上仍是“公車私用”造下的孽,而真正意義上破除這一悖論,除了加強對於公車私用問題的監管之外,更應將“公車私用”的責任細化,並將賠付責任追責到失職官員個人,而非由納稅人埋單。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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