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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私用出車禍,單位不該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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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車私用的“福利”要廢除,官員公車私用出了車禍,本該是由其法定繼承人“自己賠自己”,現在卻由單位來承擔鉅額賠償責任,這樣的“福利”更應抵制。

  據雲南網報道,時任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間,開著公車帶著家人朋友去東川區給岳母遷墳,途中墜崖身亡。為索要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張文新的兒子張鑫和父親生前所在單位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打起官司。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東川區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由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張鑫及張鑫的外公李國榮經濟損失34萬餘元。

  此案一齣,輿論譁然。官員公車私用已是錯,私用公車發生事故還要單位賠償損失,更是完全背離了普通公眾所能理解的社會公正。即便真如報道中所説,張文新是“借用”單位的公車,賠償也應首先指向借用人。因為在這個借用關係中,是借用人損毀了借來的車輛。不能交還借用物,賠償就應是必然的。

  當然,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在一定條件下也確有可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這種連帶賠償,往往又與追償捆綁在一塊。張鑫、李國榮訴尋甸縣人大常委會,並不是以張文新的死為索賠事由,而是要索賠“李冬梅(張鑫之母,李國榮之女)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在法律上,張鑫、李國榮的確可以將車主(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列為被告。但司機張文新仍是第一責任人。公安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也認定,張文新負事故全部責任。現張文新已在事故中遇難,依法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在所繼承份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李冬梅也屬車輛受益者,應分擔部分賠償責任。換句話説,這個案子的最終落點,其實就是由張鑫、李國榮自己賠給自己。

  車主的連帶責任以“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為前提,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在同意將公車“借”給其工作人員用作私人事務時,確有過錯。但這種違反公車管理規定的過錯並不必然是“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由於報道語焉不詳,還無法具體分析。退一步説,就算車主的連帶責任成立,車主仍可向責任人(借用人)主張追償權,這還得追償到張文新的遺産繼承人身上。

  在這宗官司之外,更值得反思的,還是公車管理制度。從報道中看,不得不説,公車私用已經成為一些官員的特殊福利。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就認為,“在張文新公休期間,單位將公務用車借給他到東川區處理為岳母遷墳事宜,處理個人私事,是單位對工作人員的一種關心和照顧,也屬人之常情。”

  假公濟私成了“常情”,涉案單位對公車私用沒有任何的反省。這一細節讓我們窺見了公車改革的真正阻礙之所在。如果公車改革的指向,是取消某些官員可以公車私用的福利,一些官員們自然興趣索然。這更凸顯出改革的必要和緊迫。

  公車私用的“福利”要廢除,官員公車私用出了車禍,還由單位來承擔鉅額賠償責任,這樣的“福利”更應抵制。如果這種“賠償福利”得以司法化和固定化,恐怕一些家有私車的官員,也要借用單位的公車來處理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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