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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私用稅款“理賠”,啥單位福利這麼好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2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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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時任雲南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開著公車帶著家人朋友去東川區給岳母遷墳,途中墜崖身亡。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張文新被認定對事故負責。張文新之子隨後起訴當地人大索賠,法院近日判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其34萬元。(2月27日雲南網)

  官員私事造成公車損壞,已是過錯在先,但是人已不在了,若再追索其賠償公車損失,可能不近人情。可是,公家不找肇事人賠償損失也就罷了,反而要公家賠償肇事人自己釀成的經濟損失,除了納稅人的錢好花,天下恐怕再找不到這樣的“冤大頭”。

  所謂“按有關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要求,使用機關車輛,並按規定向單位支付燃油費”,以法理原則審視這種規定,雙方的“合同關係”未必合法。第一,它只是機關內部規定,然而車輛是國家財産,而非機關“私産”,機關應該無權規定只要付費,公車就可以私用。那麼,付費使用公車即便帶有合同關係的性質,這種于法無據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第二,退一步説,即便合同關係有效,車輛租賃方與承租方是否存在連帶責任,目前法律界爭議很大。並且,依現行法律,車主對駕駛人肇事的連帶賠償責任,一是,針對的賠償主體為第三方受害人,而非肇事人;二是,只有在肇事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法律才支持受害人向車主追究連帶責任。那麼,法院判定車屬單位對肇事人妻子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如果34萬賠償金屬於肇事人妻子賠償同車受害人的費用概念,法理上也講不通:既已賠償,就説明肇事人家屬具有賠償能力或已盡了賠償義務,車主已無需再承擔連帶責任。

  我倒懷疑,這是不是體制內的人們在自導“烏龍”──共享公車福利的人們,不管是黨政機關還是司法部門,畢竟同屬財政供養系列,製作一種均沾式的福利模式,大家也好共享,且不從哪個人的腰包裏掏?

  通過法律的“正常途徑”也好,合謀跡象明顯也罷,讓納稅人負擔體制內各種“另類福利”和“保險”,我們情何以堪?喝酒喝死的,也要稅款撫恤;“工作壓力大”自殺的,也要稅款補償;官員自恃“我是”耍橫打人,也要稅款慰問受害人;公職人員砸歌廳也要稅款“墊付”;至於官員醉酒駕車撞死人,拿稅款擺平,似乎成了慣例,且美其名曰“維穩”……以至於網民們每每生出羨慕嫉妒恨──“哪個單位有這麼好的福利?”答案是明擺著的,只有納稅人供養的單位才有這麼好的福利。而納稅人的錢為什麼這麼好花?這個問題是最困惑的。(馬滌明)

熱詞:

  • 理賠
  • 稅款
  • 連帶責任
  • 合同關係
  • 受害人
  • 公車私用
  • 車主
  • 張文新
  • 烏龍
  • 維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