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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借公車惹禍,責任不能全歸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2: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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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任雲南省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間,開著公車帶著家人朋友去東川區給岳母遷墳,途中墜崖身亡。事發後,張文新之子張鑫為索要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父親生前所在單位對簿公堂。東川區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由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張鑫及張鑫的外公李國榮經濟損失34萬餘元。

  從感情角度來説,尋甸縣人大常委會適當地補償一些錢給張文新的家屬,公眾都能理解。但是,由法院判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賠償張文新的家屬34萬餘元,讓納稅人當了“冤大頭”,于法于理不通,此例一開,必將貽害無窮。

  按理説,公車是不能私用的,但是,張文新借用縣人大的公車據説是經過了批准,且他使用縣人大的車輛時交了300元的燃油費。但這也只能説明,張文新與尋甸縣人大在車的問題上形成了一個借用的民事法律關係。從這個民事法律關係來看,作為出借人的尋甸縣人大需要承擔的責任是,要保證車輛安全性能是良好的,並且注意審查借用人是否具有駕照,是否符合借用的主體。而且,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只有出借人具有重大過錯與故意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根據交警的鑒定,發生交通事故與車輛本身性能無關,事故由作為司機的張文新負全責。因此,尋甸縣人大對於張文新的死亡並不需要負任何賠償責任,相反,借用人張文新損害了人大的車輛,尋甸縣人大有權向張文新財産的繼承人索賠。

  法院判決尋甸縣人大賠償張文新的家屬34萬餘元,似乎與公眾無關,但是,人大是公權力機關,它本身不會創造經濟價值,人大的所有錢都是來自財政,來自納稅人,實際上,在這一案件中,不是人大而是納稅人當了“冤大頭”。如果借公車自己發生交通事故不但不賠償單位,反而能從單位得到賠償,如此説來財政的錢豈不成為“唐僧肉”,誰想吃一口就吃上一口,納稅人豈不是稅負更加沉重了嗎?

  所以,同情歸同情,法律歸法律,官員借公車私用本身是錯誤的,私用公車還釀成了交通事故更是雙重的錯,如今讓他的家屬還從他的雙重錯誤中得到賠償,那將是錯上加錯。法院應當嚴格依據法律,駁回張文新家屬的訴訟請求,以此遏制公車私用的現象,讓納稅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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