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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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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快訊

  新華社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涉及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等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證券類準備金,通知明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通知要求,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徵企業所得稅。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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