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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涉及期貨交易所等證券期貨行業準備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期貨類準備金,通知明確,各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期貨公司依據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證券類準備金方面,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通知要求,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徵企業所得稅。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鮑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