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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網2月27日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證券類準備金方面,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期貨類準備金方面,通知規定,各期貨交易所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全景網/陳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