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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2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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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新華網北京2月27日電 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涉及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等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證券類準備金,通知明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外,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期貨類準備金,通知規定,各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此外,期貨公司依據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通知要求,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徵企業所得稅。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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