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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報訊】(記者 王沁)昨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兩部委共同下發《關於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有關政策。
目前六類證券行業準備金可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其中證券類準備金和期貨類準備金各三種。通知對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企業所得稅進行了稅前扣除的規定。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是上交所、深交所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此外,證券公司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相關比例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中,上交所和深交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券公司則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通知還明確了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中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相關情況。
通知還規定,準備金如發生清算或者退還,應按照規定補徵企業所得稅,通知有效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