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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涉及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等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證券類準備金,通知指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據有關規定,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通知明確,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徵企業所得稅。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