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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準備金企業可在稅前扣除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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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董長青)財政部昨天下發通知,明確了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政策。其中,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凈資産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該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是指用於彌補證券交易所重大經濟損失,防範與證券交易所業務活動有關的重大風險事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專項基金。該基金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

  從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來看,通知規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據有關規定,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至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亦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通知還明確了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等期貨類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比如,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等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徵企業所得稅。

  作者:董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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