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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副廳級官員是怎樣煉成的?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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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個法盲,我不懂法……”近日,面對涉嫌與同夥貪污1288萬餘元、獨自受賄546萬元的指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礦産勘查局原副巡視員(副廳級)楊有明説。記者在庭審中了解到,在未提拔副巡視員之前,楊有明是新疆有色地質勘查局局長,具體負責新疆有色地質勘查局在海南省三亞市投資的房地産項目。(2月27日《法制日報》)

  近年來,但凡官員因貪腐出事後,面對法庭的審判,總愛拿自己是“法盲”、“不懂法”來做脫罪或減輕刑責的理由。比如,重慶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張小川當庭哽咽著説:“我沒有學好法律,當時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受賄”。諸如此類的戲碼還有很多,而今,面對楊有明如此“自陳”,我們不得不問,“法盲”副廳級官員是怎樣煉成的?

  首先,官員提拔機制存在明顯的漏洞,多數時候,官員的提拔任用看的是GDP等政績指標,鮮有對其法律素養或政策法律把握能力的考核,這就使得一部分官員得以帶病提拔;其次,監督乏力,尤其是外部監督闕如,而相關部門對權力的監督要麼無力,要麼懶於監督,使得官員常常無視法律的存在,或者心存僥倖,進而以身試法。

  如果有關部門在提拔楊有明時,能夠嚴格考核其法律素養,能夠多徵詢一下民意,而不是唯GDP是取,官員們還敢説一套做一套嗎?如果能夠在其任職期間,可以加強監督,尤其是強化外部監督,楊有明還敢如此肆無忌憚地藐視法律嗎?此外,如果我們在法律和制度上加大對認罪態度不老實者的懲罰力度,貪官們還會以自稱“法盲”來博取同情嗎?

  因此,我們不僅要完善官員選拔任用制度,改變注重GDP的用人觀,多聽聽民意,讓帶病官員從源頭上杜絕,還要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充分激活外部監督,讓官員對法律、組織、人民、輿論常懷敬畏之心,使用手中權力時要謹慎,自覺接受紀律和法律的約束。此外,在法律上,更要加大對“揣著明白裝糊塗”者的懲罰,避免拿“法盲”做擋箭牌的戲碼再次上演。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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