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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省地震局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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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和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管理權的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執行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有關規定、有關標準的;

  (三)遲報、謊報、瞞報地震震情、災情信息的;

  (四)拒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決定和指揮,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一)侵佔、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造成地震監測設施破壞或者影響地震觀測環境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延續和擴大危害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註冊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人員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處罰:

  (一)散佈地震謠言,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損毀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施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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