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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匯總各方意見 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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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于2011年11月28日對外公佈了《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深交所近日對通過各種途徑所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與反復考量,對《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進行了修改完善。

  深交所的修改體現為以下幾點:

  一、《退市制度(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深交所對本條不做修改。但為了進一步提高制度執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深交所將在已經對外公佈《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公開譴責制度,增加公開譴責的聽證程序,相關人員可以在聽證會上進行申訴。

  二、《退市制度(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對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財務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

  深交所決定採納有關意見,在下一步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時,對於因連續三年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復上市的條件中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對其他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進行進一步完善。

  三、《退市制度(徵求意見稿)》中規定:觸發凈資産為負退市條件的,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

  為了使該退市條件執行起來更加嚴謹,並具有可操作性,深交所採納了相關建議,將凈資産為負的退市條件修改為:

  觸發凈資産為負退市條件的,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産為負,或者因追溯調整導致年度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或者因追溯調整導致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

  四、《退市制度(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權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擬實施以下措施:1.強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時提示退市風險;2.深化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風險。

  為了更好地執行該項制度,深交所將採取以下配套措施:

  1.在《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針對每一項退市條件規定具體的退市風險披露時點和披露頻率,要求上市公司嚴格遵守。

  2.建立“退市風險信息披露和會員提醒客戶的聯動機制”,一旦上市公司發佈退市風險提示公告,深交所將通過會員專區、行情系統等及時告知所有會員,會員應當及時通過短信或郵件等有效方式通知其持有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

  深交所還將根據創業板退市制度方案的有關內容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預計今年一季度完成《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修訂工作,經批准後,新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將正式實施。

  針對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的有關內容,深交所將起草有關通知,制定具體的操作條款,同時做好相關技術準備,確保創業板退市制度順利實施。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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