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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費暴增被疑由管道破裂引發 業主物業水廠誰埋單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2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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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02月24日訊

  水費暴增,物業公司認為是管道漏水所致,故而拒繳水費,認為應該業主和水廠埋單,因此水廠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清償拖欠的水費5萬餘元及高額違約金。日前,平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支付5萬餘元水費,並適當調低違約金數額。

  2008年7月,平陽鰲江某商住廣場的一家物業公司與水廠簽訂了一份《供用水合同》。2011年5月,該物業公司因4、5月份水費突然暴增而拒繳。由於一再催討水費未果,同年7月,水廠向平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該物業公司清償拖欠水費5萬餘元及違約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溫州水務集團對該小區進行漏水檢查,發現該小區第5幢商鋪前下方管道破裂,並由其他單位進行了維修。物業公司已向該小區全體業主收取了當年4、5月的水費。

  庭審中,物業公司答辯稱,他們小區每月的正常水費是9000-10000元,水費激增是因為消防管道漏水導致的,因此增加的水費應由實際使用人即小區全體業主承擔,同時消防管道應為國家公共設施而非小區自身設施,其鋪設是經過自來水廠及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因此消防管道維修和管理的責任在於原告自來水廠,因漏水造成的損失也應由其承擔。水廠方則認為,在供用水合同生效後,其按合約向被告供水,小區供水管道的所有權及維修責任不在於他們,要求被告必須如期繳納。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自來水廠與被告物業公司簽訂的供用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儘管實際用水人為該小區的全體業主,但物業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小區業主正常的用水量和水費,也無法提供其增加的水量和水費,被告無法證明漏水與水費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同時,小區消防管道是小區的公共設施,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負有維修管理義務。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水費5萬餘元及違約金,考慮到原告要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有失公平,法院依法適當調整違約金數額。

熱詞:

  • 物業公司
  • 全體業主
  • 違約金
  • 原告
  • 消防管道
  • 供用水合同
  • 2008年
  • 要求被告
  • 庭審
  • 法院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