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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違規設停車場收“佔地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2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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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張淑玲)近日,東亞瑞晶苑小區物業公司因貼出收取停車“佔地費”的通知引發業主不滿,業主指責物業偷換概念亂收停車費。昨天,通州區市政管委稱,小區停車未備案就收費屬違法行為。

  據了解,前不久,該小區東亞時代物業公司下發關於車位辦理的通知。通知稱為規範小區停車,小區320個地上車位將實行有償停車,車主應繳納每車每月150元的停車費用,若季度、年度付費,則有不同程度的優惠,“此費用為車位佔地使用費,非車輛的保險和保管費用。”物業公司在通知中解釋稱。

  該通知一經發出便引發業主強烈反對,業主們認為物業公司收取“佔地費”是偷換概念,目的是為了掩蓋無證亂收費的實際情況,且該費用又非車輛的保險和保管費,又為物業規避了車輛安全責任風險。為應對物業公司收取“佔地費”,不少業主紛紛在該小區業主論壇上發帖質疑,呼籲物業公司拿出收費依據,公佈車輛具體管理辦法,並向相關政府部門投訴舉報。

  昨天下午,該小區物業公司負責人回應稱,小區通知要收取的是車輛停放、佔地、使用地面的費用,不是物業公司管理車輛的費用。

  在小區內收取停車佔地費,物業公司不用備案。關於地面車位屬於業主公攤、收取停車佔地費如何使用的問題,該物業公司負責人稱費用將歸全體業主所有。

  昨天下午,通州區市政管委一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小區內停車未備案便收費屬於違法。“我們沒有接到該小區停車收費的相關材料。因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物業公司也無權收取佔地費。

  物業公司要備案收費,必須2/3業主簽字同意。”

  對於業主們所擔心的不交“佔地費”物業公司不讓出入小區的問題,該負責人指出可向城管舉報投訴或直接報警。

  >>律師説法

  公攤面積停車需業主同意

  昨晚,本報律師團成員、中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紅偉指出,依據《物權法》規定,小區內公共場所屬業主共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若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將車位用於經營,經營獲得的收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可以和業主約定,獲得一定的停車管理費。

  作者: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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