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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狀告開發商 法院一審支持原告訴求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6日 1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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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一小區業主大會以原告身份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起訴其繳存拖欠的維修基金。訴訟中,開發商提出業主大會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無權提起訴訟。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定業主大會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一審判令被告開發商補繳房屋維修基金130.8萬餘元。

  本市南開區某小區于1999年至2004年4月陸續建成並交付使用。該小區業主大會訴稱,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的規定,該小區的開發商某房地産公司應當按照該住宅小區建築安裝工程費的2%,向天津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繳存2003年1月1日以前出售住宅的維修基金。但開發商一直沒有履行繳存維修基金的義務。業主大會認為,開發商的這一行為導致該小區廣大業主居住安全存在極大隱患,卻無法修繕,嚴重影響一方安全,為此,起訴要求開發商按規定向管理中心繳存其所拖欠的維修基金。

  對此,被告開發商卻提出,第一,業主大會只是業主團體內部的議事機構,其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主體的條件,不是本案適格主體。第二,根據法律規定,原告主張涉訴房屋維修基金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但被告並未看到以上業主的意思表示。原告在沒有上述業主授權的情況下無權提出該主張。第三,原告主張已超過2年訴訟時效。第四,被告除了正常繳存維修基金外,從房屋建設交付後已經在公共設施的維修方面花費210余萬元,已經以其他方式履行了繳存義務。為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訴訟中,經該案第三人天津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法庭向相關部門調取了資料,第三人根據資料估算出被告拖欠的維修基金數額為130.8萬餘元。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的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施起,至2003年1月1日實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均應當統一繳存公共設施維修基金。任何單位未按規定繳存維修基金的,住宅業主或者業主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目前本市有關文件規定,業主大會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力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的組織,其作為適格原告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因本案涉及的維修基金屬於物權的相關權利,故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被告主張對原告所在小區所支出的維修費用折抵應交納的維修基金,不符合相關規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法律鏈結

  根據《物權法》第76條規定,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專有部分是指該建築歸其個人享有所有權,具有排他性,不是公共財産的那部分。是相對於公共綠地、電梯、樓梯而言的。(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南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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