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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臟亂差惹惱業主大會 一物業公司被判賠5千元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18: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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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員不到位,公共設施維修不及時,小區環境臟、亂、差……,被“服務”一年多後,上海浦東新區加東小區的業主終於忍無可忍,不僅炒了自稱“服務優良”的物業公司,還向其追索合同違約金。記者今日獲悉,上海浦東新區法院新近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上海振群物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振群物業)支付原告加東小區業主大會違約金5,000元。

  提起曾經的物業環境,加東小區的一名業主非常憤懣。“小區裏雜草叢生,有的都長1米高了,建築垃圾到處亂扔,有時還臭烘烘的!”

  據了解,2009年4月20日,加東小區業主大會與振群物業簽訂一份《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振群物業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服務標準為三級,被告的管理服務如不能達到約定內容和標準的作為違約處理,以收取服務費為基數向業主支付6%的違約金。

  由於服務差強人意,小區業主頻繁向業主大會施壓,要求更換物業。經過多方協調和工作交接後,業主大會最終於2010年6月將振群物業“踢”出了小區,並且應大多數業主要求,將振群物業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照合約規定,向業主支付6%的違約金,即23,363元。

  法庭上,業主大會提交了一組小區的照片以及小區所在居委會出具的情況反映,證明在小區綠化養護、公共區域保潔和設施維護、管理人員數量等方面振群物業的服務很不到位。面對業主大會的質疑,被告振群物業向法庭提出了反訴,要求業主大會向振群物業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物業費收繳的問題上,小區業主大會並不贊同振群物業的説法,有居民表示,“因為振群物業服務太差,很多小區業主才不願意交納物業費的。我們新選的物業就不存在這個問題,現在物業收繳率高達90%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該小區所在居委會證明和業主拍攝照片,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確實存在管理不到位之處,與被告當時競聘時的承諾以及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存在一定的差距,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事實依據,也符合合同約定,法院院予以支持;但是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的提高也需要全體業主及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和支持。法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5,000元。至於被告反訴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陳靜 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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