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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不得用財政撥款炒股投資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5日 0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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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22日訊 記者周芬棉財政部近日發佈了經修訂後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與原規則相比,新規則對於事業單位收入、支出、資産管理等做了較大的修改與完善。新規則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

  新規則明確,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規則新設“財務監督”一章,明確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要求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今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新規則與原規則相比,在許多方面進行了修改與完善。首先是進一步明確了規則的適用範圍,即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為適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需要,新規則規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規定。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規則執行。

  其次,新規則還強化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規範事業單位收入和支出管理;加強事業單位資産管理。規範資産的配置、使用、處置以及對外投資管理,建立資産的共享共用制度;加強事業單位負債管理,明確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防範財務風險。新規則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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