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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購房確認書後還可以反悔嗎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熱點專題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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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電顯示:去年10月底,我與譚某簽訂了一份購房確認書,打算將我的一套二手房賣給譚某,對方先付了5萬元定金。確認書中確定了購房價格和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具體時間。但是,在簽正式購房合同前幾天,譚某致電要求重新談價格,我不同意。到了約定的簽約時間,對方遲遲不露面,我電話聯絡他,他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就是不來與我簽合同。我現在該怎麼辦?我可以以譚某違約在先為由,不把房賣給他嗎? 李先生

  附記: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復,如果約定的簽約期滿,購房人仍不來簽正式的購房合同,作為出賣人有權解除雙方的購房確認協議,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李先生與譚某訂立的購房確認書屬於預訂合同性質,在確認書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雙方都應按約定履行義務。譚某在約定時間沒有前來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是對李先生的違約,李先生可以以對方違約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來解除確認書即預定合同。

  對方支付的5萬元應按定金的規定處理,給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熱詞:

  • 確認書
  • 購房合同
  • 定金
  • 譚某
  • 商品房買賣合同
  • 出賣人
  • 約定
  • 合同目的
  • 合同性質
  • 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