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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地面濕滑居民摔成骨折 物業擔責4成賠償1萬餘元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08: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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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2月20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物業保潔員清掃樓梯後遺留水漬,讓懷抱外孫女的居民胡阿姨滑倒,從三樓樓梯上摔落,導致右髕骨粉碎性骨折,幾個月下不了床。事發後,居民胡阿姨一紙訴訟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寶山法院判決該物業公司賠償1萬多元。

  事發在2011年7月11日上午,家住四樓的居民胡阿姨穿著拖鞋、抱著不到一歲的外孫女下樓。在經過三樓樓道時,由於樓梯上有水漬,胡阿姨腳下一滑摔下樓,右腳嚴重受傷。經事後醫院檢查,胡阿姨右髕骨粉碎性骨折,所幸其外孫女沒有大礙。經胡阿姨家人事後了解,事發前,物業保潔員正在樓道打掃衛生。當時,保潔員將水桶放在三樓平臺轉彎處,又將未擰過水的拖把拿到六樓,造成樓梯及三樓平臺處濕滑。胡阿姨一家人認為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但雙方協商不成。

  今年年初,胡阿姨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萬多元。法庭上,原告請了兩位鄰居做證人,證明事發時樓梯上的水漬是由於保潔員不當操作造成的。被告認為事發時原告懷抱嬰兒、腳穿拖鞋,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摔傷,保潔員當時在頂樓拖地,未在其他樓層工作。

  寶山法院認為,原告方的證人係原告的鄰居,與原、被告雙方均無利害關係,其證言所涉內容能夠客觀反映原告受傷情況及當時樓道地面潮濕狀況。而被告方的證人其中一位係被告方的工作人員,與被告存在利害關係,另一位證人係小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其趕到現場時原告已離開,該證人所見內容難以反映事發現場全部事實。

  根據證據,法院確認原告在樓道裏摔倒受傷與被告工作人員在清潔樓道時造成地面濕滑存在一定因果關係,故被告酌情應向原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同時,原告作為成年人,在接近事發現場時對地面潮濕的情況有所知曉,其當時懷抱嬰兒、腳穿拖鞋走下樓梯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發生意外的風險,因此原告摔傷也與其自身疏忽有關,故原告也應對其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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