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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被撬車輛車主被捅死 家屬要求物業賠償未獲法院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2日 0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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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2月20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市民蔡先生發現自己的車被破壞,當他躬身查看時,卻被躲在車內的罪犯殺害。事發後,其家屬起訴物業要求賠償,日前經寶山法院判決,原告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事發在2009年8月11日淩晨,市民蔡先生早起上班,但當其走到樓下後,卻發現停放在小區道路上的麵包車不僅車門被撬、玻璃破碎,前後輪胎也被戳破。但更不幸的是,當蔡先生打開車門,準備查看車內情況時,卻被躲藏在車內的罪犯張成翠用刀捅死,在搶劫了蔡先生身上的現金、支票等財物後,罪犯張成翠逃離現場,後被公安部門擒獲。

  經法院判決,張成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蔡先生的妻子和兒子向罪犯張成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法院判決張成翠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共計59萬多元,但罪犯家中沒有什麼財産,這對苦命的妻兒至今沒有拿到賠償款。

  去年底,死者蔡先生的妻兒向寶山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受害人每月向物業公司繳納保安費,受害人被殺及財産損失與物業管理存在瑕疵有關,故要求被告物業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並賠償車輛修理費、被劫現金及受害人社保金損失等共計18萬餘元。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須舉證證明被告存在的侵權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原告證據不足。被告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為小區業主提供的保安服務,其性質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物業使用的安全而實施的必要的正常防範性安全保衛活動,並不能承擔確保業主人身、財産不遭不法侵害的義務。

  另外,受害人在小區內停放車輛,鑰匙由其自行保管,雙方並未形成車輛的保管關係,且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被告在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時存在過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並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准許。

  鋻於被告自願補償原告3000元,法院判決予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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