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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平險”應成為法定險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1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魯 生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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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卿/畫

  □法治觀察

  魯 生

  浙江紹興一些小學及幼兒園家長反映學生年年繳納平安保險費,但孩子出險後申請賠償,卻被告知沒簽訂參保合同,無法理賠。原來是當地保險行業以入不敷出為名要求提高保費,而教育部門以減負為由不同意向學生家長多收費,學校已收的錢無處交,根本沒有訂立保險合同(2月18日《中國青年報》)。

  部分學生陸續出險,卻無法理賠,家長負擔沉重,有的家長只能舉債為孩子治病,真讓人捏一把汗。好在當地保險協會與教育局已達成妥協,仍按原標準補辦“學平險”(“學生平安保險”的簡稱),已出險的學生也能得到理賠。人們在靜觀兩部門兌現承諾的同時,也在反思:這次的分歧解決了,以後還會出現同類矛盾嗎?“學平險”費率由誰來確定,地市級保險公司及協會有權上調標準嗎?

  對照法律規定,紹興市保險行業協會要求“學平險”保費從每名學生45元增加到60元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這首先取決於“學平險”的性質和特點。按照權威解釋,學生平安保險是國家專門為在校的大、中、小學生和研究生安排設計的,在政策上實行傾斜優待的一個險種,它低收費、高保障,針對特定人群推行,其他人不能享受。因此它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而我國現行的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也就是説,“學平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是由各保險公司自行制定的,而應當是依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即保監會審批過的。它目前雖不屬於法定強制險種,依然屬於商業保險的範疇,但卻必須經過行政審批才能實施,各保險公司的全國總公司都無權自行確定這一險種的費率,作為地方分公司及地方保險業協會更沒有此項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講,紹興學生“失保事件”的責任完全在保險企業一方,教育主管部門堅持的沒錯。

  不過,依筆者看,之所以會出現地方保險企業試圖擅自提高保費事件,最根本的原因恐怕還在於上述保險法條款的含義還不夠明確具體,國家還沒有把“學平險”白紙黑字地列入“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範圍,在保險企業那裏往往更多地把它等同於普通商業險,因而試圖隨行就市對其實行完全市場化的營銷,就不足為奇了。

  當前,我國的基本醫療保險正逐漸實現全覆蓋,這對學生來説是好消息。但鋻於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力度還比較有限,難以滿足學生學習生活中各種意外情況的醫療保障要求,因而很有必要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大力推行“學生平安保險”,以最大限度地減輕學生家長負擔,免除學生及其家長的後顧之憂。正因為如此,筆者建議,應當把國家“學平險”明文納入法定險範圍,通過聽證確定保險費率;最好能夠變為強制保險,一方面實現對各級各類學生的全覆蓋,另一方面也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和保險企業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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