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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賭判39人 昔日足壇興風作浪今朝鐵窗淒風苦雨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1日 0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搜狐體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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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趙睿)昨天,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一民、張建強等39名被告人分別做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前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楊一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0萬元。1997年初至2009年12月間,被告人楊一民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等職務的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謀取足球裁判員任職等方面的利益,先後40余次收受20余個單位或個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5.4萬元。

  被告人前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女子部主任張建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5萬元。張建強涉案金額達273萬元,其中涉嫌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有12起,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事實1起。案發後,張建強上繳贓款260.95萬元。

  被告人前中國足協官員范廣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15萬元。

  被告人前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總經理許宏濤犯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10萬元。被告人前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工作人員尤可為犯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被處罰金60萬元。

  前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總經理王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人民幣23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

  前遼寧廣原俱樂部總經理王鑫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30萬元。

  被告人前青島海利豐俱樂部董事長杜允琪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前陜西國力俱樂部董事長李志民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5萬元。

  被告人左文清、王守業、高琿、金光洙、沈劉曦、胡明華、吳曉東、楊旭、冷波、邢銳、謝彬、陳志農、劉彤、劉心斌、丁哲、杜斌、梁明、高峰、李丹、陳琦、譚旭、陳亮、姚幼明、孫曉鹍、張揚、楊向明、劉紅偉、陳濤、杜濤、王偉家、許宏濤、尤可為等以各自所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佔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5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其中,對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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