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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民領刑10年零6個月 律師認為判罰比較公平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2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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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鐵嶺訊 (特派記者趙宇)昨日,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去年12月在此一審的足壇反賭掃黑案件。中國足協前副主席楊一民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裁判委員會前主任、女子部主任張建強被判有期徒刑12年。兩個人在宣判結束後均當庭表示不會上訴。

  據檢方指控,1997年至2009年,被告人楊一民、張建強利用擔任足管中心領導的職務便利,為足球俱樂部等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25.4萬元、273萬元。

  鐵嶺中院最終對楊一民、張建強等涉案人員做出了判決:被告人楊一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張建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5萬元。

  此外,王珀等37人被判8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適用緩刑。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和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分別被判60萬元和200萬元罰金。被人們稱作“足壇惡人”的王珀屬於數罪並罰,最後被執行有期徒刑8年,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在所有非國家工作人員當中,王珀的刑期最高。

  ■ 辯護

  律師認為判罰比較公平

  本報鐵嶺訊 (特派記者趙宇)雖然法院沒有採納楊一民律師的兩點主要辯護意見,但還是酌情對他進行從輕判罰。對於這樣的結果,楊一民和律師都表示:“是一個可以接受、比較公平的結果。”

  一審辯護時,楊一民的律師王樹靜認為,楊一民的身份不應該定性為國家工作人員,因為楊一民所犯的罪行都是足協副主席的身份,而非足管中心副主任。同時,王樹靜還認為,楊一民所收受的錢款當中,有70萬都屬於親情往來,而非受賄。

  法院方面認為,中國足協是受國家體育總局委託管理足球,楊一民還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因此繼續將他的身份定性為國家工作人員,罪名是受賄罪。對於楊一民收受的錢款,法院認為他已利用工作之便幫助他人獲取了利益,屬於受賄,而非親情往來。

  王樹靜認為,自己在一審時為楊一民做的是從輕辯護,從宣判結果來看,已經達到了從輕的效果,“我們國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超過10萬元的判刑起點就是10年,而且還有可能判死刑。現在楊一民的刑期只比起點高了6個月,所以還是從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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