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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求情函就是干預司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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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7日《中國青年報》報道,湖南株洲市房産管理局某處正副處長因受賄罪被訴至法院,該房管局出具了請求法院對兩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函件,此函件列在二審判決書列舉的證據中。

  從事件的前後關聯來看,落馬的處長曾寫了一份被認為是“史上最有文采”的懺悔書,這份引經據典、甚至引述了德國哲學家康德名句的懺悔書中寫道:“懇求組織上充分考慮我的所有積極表現……拉我一把。”株洲市房管局回應其局內人“拉我一把”的懇求,才向法院出具要求輕判的求情函。這樣一來,這位落馬處長寫的懺悔書,是寫給原單位,而真正的本意不是“懺悔”,而是要求原單位施展影響力,以達到法院對其輕判的效果。

  問題就集中在求情函上。求情函本身並不構成問題,問題在於求情函的主體人和求情函所指向的目標人,以及求情函對司法的影響度。常有民間人士出於同情或正義感,替一個不相識的“犯人”呼籲和求情,也常有村民簽名畫押,替“犯人”的過往品德背書。在這些情形中,主體人與目標人之間並不構成天然的利害關係,求情函主體人與法院等司法部門之間也不構成直接的利害關係,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處於“超然”的狀態,他們在認為必要時可以傾聽這些呼聲,在認為沒有必要時也可以不予理睬,或在事實認定時認為這些請求函有證據效力時就依證據規則予以採信,在認為無證據價值時予以排除。一句話,民間人士或民眾團體針對一個無直接利益關係的目標人向法院作出的請求,並不能立即構成“干預司法”。

  而株洲市房産管理局屬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為公權力機關,它對管轄區內的法院房屋設施、法院職工住房福利等擁有直接或潛在的管理權與干預權,市房管局與法院之間有相當的利益衝突與聯結,此時株洲市房管局並非“超然”于糾紛之外,它的求情函無疑會對轄區法院的獨立審案和斷案,造成壓迫和干涉。另一方面,株洲市房管局的求情函目標人是其內部人,內部人與它之間構成政治監護與權力庇護關係,他們為一個如此利益交織的人“求情”,顯然是借其影響力和公權力,謀得為其庇護的人的“法外開恩”私利,二審法院居然把這一求情函列為證據,其干涉的效果已經産生。

  求情函的違法性是顯而易見的。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也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株洲市房産管理局應該做的事情是對其內部腐敗行為和用人不當問題,真誠向社會道歉,並切實展開問題的調查,切實配合司法機關的腐敗罪調查。株洲市房管局不但沒有反躬自省,反而動用公權力,替權力庇護關係人求情,這不僅只是干涉了司法,而且是權力的傲慢與驕橫,它的行為最終損害的是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公信。(和靜鈞)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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