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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貪官發函求情”是官員自身定位錯亂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0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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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株洲市房管局處長尹春燕因受賄罪被處理。尹春燕在“雙規”期間寫《悔過書》記錄了自己的心路歷程,文中還引用了康德的名言,被輿論謔稱為“文采最好”貪官。株洲市房管局出具信函請求法院對其減輕處罰,有專家稱房管局有干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之嫌。(2月17日《中國青年報》)

  我們有句老話,叫法律不外乎人情,其本意是為了提醒為官者在執行法律條文時,不要忽略了民意。在此,道理很清楚,法院嚴格執法的同時,不要忽略了民情民意,最近讀一本有關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案件的書《批評官員的尺度》,其中,也反映出這一個道理,立法的依據離不開當時的民情民意,那麼,在此看來,株洲房管局“為貪官發函求情”是不是可以同情了呢?回答是否定的,那就是株洲房管局的發函表達的是官意,並非民意。

  為什麼會如此呢?因為,官員不是普通老百姓,其手中的權力很容易干涉到法庭的獨立審判,因此,這在法律中是明確禁的。如,《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也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實際上,除了官員發函會侵犯司法外,另一點也不容忽視,那就是會讓公眾感覺到整個機關部門是一個利益團體,也就是網友所説的“一夥的”。在這樣的法制大環境下,株洲房管局仍舊發函求情,根本在於理不清官員的自身定位,缺乏對法律規定和傳統的敬畏之心。

  當然,面對這樣的事實,也許還有網友覺得,畢竟是人情嘛,況且這位官員工作成績不錯,錯誤也是偶發的,這一點不假,但是,一者功不抵過;二者,權力口子一旦打開,那麼,如同潘多拉魔盒,萬惡也就趁機跑出來了,實際上,我們回頭一想,政府機關發函干涉司法的事情並不少,比如在一個礦産糾紛裏,陜西省政府就發函最高法院:不改判後果很嚴重;重慶農民付強的蛙場被劃入了工業園區,在補償沒談好的情況下,施工者放炮開山,大批蛙在炮聲中死去,訴至法院後,重慶一管委會發函警告法院,駁回村民索賠訴求。

  實際上,之所以説“為貪官發函求情”是理不清官員自身定位,還有一點就是,相關部門忽略了其發函意味著權力的濫用,在百度百科裏,“函字”的定義是這樣的:函是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時所使用的公文。既然是公文,那麼其權源自老百姓的賦予,其用則必須使之於老百姓,在這裡用於貪官則是大錯特錯了。

  作者:劉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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