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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房管局發函替“文才最好”受賄女處長求情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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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房産管理局房地産權屬與市場管理處原處長尹春燕寫的悔過書中,開頭引用了哲學家康德的名言,被辦案紀檢幹部稱為“文采最好”的悔過書。司海英/CFP

  近日,株洲市房産管理局房地産權屬與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房管局産權處”)正副處長都因受賄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關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審判決書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請求法院對兩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函件赫然出現在所列舉的證據中。

  對此,有評論認為,株洲市房管局出面為被告人求情的舉動,顯得十分突兀。也有聲音質疑,行政單位工作人員觸犯刑律後,由原單位向法院出具請求減輕處罰的函是否合適,這樣的函件是不是證據,法院是否應將該函件作為判決依據?

  正副處長雙雙落馬

  株洲市房管局産權處處長尹春燕和副處長劉鴻剛都在株洲市房地産局工作多年。尹春燕1991年進入株洲市房管局,2004年被株洲市人民政府任命為産權處處長,全面負責産權處的工作。劉鴻剛于1996年進入市房管局工作,2004年被任命為産權處副處長,分管産權處下轄的房地産擔保公司。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1月17日作出的二審判決稱,2006年至2011年間,尹春燕、劉鴻剛利用負責辦理房屋産權證、管理株洲市房地産擔保公司等職務的便利,濫用職權並收受他人賄賂,其中尹春燕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81萬元、價值人民幣16.9萬元的房屋一套,劉鴻剛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44.7萬元。

  2011年4月14日,尹春燕被株洲市紀委調查,4月19日被宣佈“雙規”。

  據湖南當地媒體報道,尹春燕擔任産權處處長以來,株洲市紀委陸續收到關於尹春燕涉嫌違紀的各類材料,“尹春燕正式進入株洲市紀委調查視線,則源於2010年查處的涉案金額近億元的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國來等4人騙取貸款案”。

  判決書透露了相關情節:2006年6月21日,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株洲市房地産擔保公司借款270萬元。2007年,該公司董事長田國來請求尹春燕為其辦理保利大廈十個自然人業主的分戶證提供幫助,在尹春燕的關照下,田國來緩交了辦證的相關費用,並辦理了分戶證。

  2007年3、4月的一天,尹春燕在株洲市新天賓館打牌,田國來發給其底資0.5萬元。2007年8月的一天,田國來為感謝尹春燕對其借款及辦證給予的關照,在尹春燕家裏送給其現金人民幣30萬元。2010年夏天,尹春燕退還人民幣2萬元給田國來。其餘人民幣28.5萬元尹春燕予以收受。

  2007年4月,田國來請劉鴻剛幫公司完成攬儲任務,劉鴻剛用房地産擔保公司的1000萬元資金幫保利(株洲)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完成了攬儲任務,公司副總經理彭炎君送給劉鴻剛現金人民幣80萬元,2007年7月,劉鴻剛退還52萬元,對其餘的28萬元予以收受。

  此外,兩人還有其他犯罪事實。尹春燕在“雙規”期間的《悔過書》記錄了她犯案的心路歷程:“是有些開發企業送到辦公室或家裏的現金,我確曾收下了。”“在鑽研業務的同時,我逐漸放鬆了對自己廉潔自律方面的警惕……開發企業或其他人有求於我,無非是看重我手上的權力,或是為了貸款,或是為了登記或辦事方便,或是為了讓我幫忙進人或提拔。目的性、功利性一覽無余。我利用手裏的權力,為他們謀取便利,並收受他們的錢物,已經構成犯罪。”

  在二審判決中,尹春燕案維持一審原判,尹春燕被判刑8年;劉鴻剛則因在二審期間檢舉了他人盜竊的犯罪事實,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由一審判刑5年改判4年。

  行政機關出求情函是否會妨礙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值得注意的是,在尹春燕《悔過書》的末尾,她“懇求組織上充分考慮我的所有積極表現……拉我一把”。

  從株洲市房管局的做法來看,該局的確是拉了尹春燕一把:株洲市房管局向法院出具了請求對兩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函件。

  尹春燕、劉鴻剛二審判決書中,“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查證屬實的證據證明”列舉的第14個證據是:“請求減輕處罰的函,證明株洲市房産管理局請求法院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

  2月16日,中國青年報記者撥通了株洲市房管局局長劉希山的電話,詢問函件的具體內容,他以已經接受過媒體採訪為由,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在湖南本地報紙《長株潭報》上,記者看到了劉希山的回復。據該報記者稱,劉希山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對她來説已經是教育和處罰了,在不違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從輕審判,這符合人之常情。我們是同一個單位的同事,她為自己所犯的錯誤付出了代價,我們儘自己的力量幫她。尹春燕無論在工作態度和工作能力方面,都是佼佼者,她出事,對於單位來説是種損失,從業務方面來説,她是個難得的人才。當然,幫尹春燕求情並不代表對她所犯錯誤的原諒。”

  中國青年報記者問:“出具該函件是集體決定還是個人行為?”劉希山説是代表單位的意見。

  該案二審審判長歐陽大志也沒有透露該函件具體內容,他表示“找不到了”,記者問將該函列入證據是否合適?他認為,“合理,沒有問題……有這個東西肯定要寫(進去)”,他否認該函件會干涉到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稱兩人被從輕處罰“是因為本身有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

  然而,株洲市房管局為貪官出具求情函卻受到了一些律師和法學專家的質疑。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認為,這樣做“肯定不合適”,有干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之嫌。

  《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也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蘭亭認為,該函肯定不能算證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對法院沒有約束力。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認為,房地産局作為政府行政部門,是公權力機關,對於法院而言,也會因為辦公樓、家屬樓的建設等事務要與房管局發生聯絡。“對於房管局出具的函件,法院雖然可以置之不理,但也可能會因為現實利益的考慮而有所顧忌,將房管局的意見考慮進去。所以,在我看來,這是典型的行政權妨礙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案例”。

  他認為,將該函件寫入判決書也是不合適的,“請求減輕處罰的函不是證據。如果存在減輕處罰的證據,辦案機關可以收集,律師可以取證。由行政機關出示就不合適了。”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薛小建也認為,請求減輕處罰的函件,不是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的因素,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但她認為房管局出函沒什麼問題。她還表示,該函能不能列入證據,關鍵看是否説明了案件事實,如果不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列入判決書就沒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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