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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稱外籍員工引入需加強立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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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唐付強律師

  外籍員工引入需加強立法

  我國對外籍人員的引進和管理方面,有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教委1991年發佈的《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等規範性文件,請問除此之外,適用的法律法規還有哪些?各地是否也制定了適合本地區的相關規定?

  唐付強:1996年發佈了《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以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管理辦法》,各地也都制定了一些細則。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外籍人員方面只字未提,國家層面的法律只有《社會保險法》提到。

  外籍員工的引入和管理方面,主要面臨哪些糾紛?法律中是否有不足?

  唐付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主要涉及三個問題:第一,行政許可,即需要簽證、就業許可證、就業證、居留證等,對此,在實踐中沒有什麼爭議;第二,社會保險,依據社會保險法,外國人也需要繳納社保,但是在很多地方並沒有強制執行;第三,最重要的是,是否適用中國勞動法。

  外籍員工和國內企業的勞動糾紛很多,問題主要集中在:外籍員工和中國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適用中國的勞動法;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是按照勞動法來調整,還是按照民法來調整。各地的裁判口徑相差很大,因為各地在適用法律的時候,有不同解釋,例如上海分為一中院系統和二中院系統,二者對這類案件的裁判口徑就不一樣,沒有統一的法律來對此進行規範。

  外籍員工的引入和管理方面,從法律層面來講,國內對這方面可以説是空缺的,也希望能加強立法,把這一塊完善起來。

  現在,國內公司和外籍高管簽訂的勞動合同,多數都有這樣一條約定:只要公司提前三個月通知個人解除合同,合同就可以解除,一些法院會認定這樣的約定是有效的,這就相當於雙方的解雇條件適用於民法的規定。但也有法院按照勞動法來裁決,認為這樣的條款就是違法的,除勞動法規定的十四種情況外,其他的解除勞動合同都是違法解除,而“提前三個月通知”的約定,在勞動法裏應屬於無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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