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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僱員在華15日起須交社保 成本增加遭反對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6日 17: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金融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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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23萬人 或倒逼社保雙邊互免加速

  10月15日,醞釀已久的《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正式實施,規範和完善在華工作外國人社保終於有了正式規定。

  從準備到實施,漫長等待,多方博弈之後,涉及幾十萬在華工作外國人的利益正式上升到國家層面。國家利益、國際慣例,以及完善社保法律體系都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

  粗略估算,《辦法》實施之後,23.17萬在華擁有正式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將每月為中國社保資金籃子增加約13億元收入。“這不包括那些沒有取得正式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實際數字要比這大得多。”

  “這是在社保方面與國際接軌的表現,同時也有利於促進其他國家與中國在社保雙邊互免上的進一步合作。”專家表示。

  新金融記者 彭俊勇 北京報道

  涉及超過23萬人

  對在北京工作的澳大利亞人Tegan來説,在中國繳納社保曾經是遠在天邊的事情。“在這之前完全不了解,總以為五險與外籍員工無關。”

  2011年9月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6號令:《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這是國際慣例,按照國際慣例要求外國人強制參保,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辦法將填補這一法律空缺。”勞動關係和社保專家洪桂彬告訴新金融記者。

  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在外國人社會保險參保方面執行國民待遇原則,而我國對這一問題始終未有明確。“諸多問題沒有相應的規範,有些外國人不想參加社會保險,有些外國人想參加社會保險卻參加不了。”對於Tegan這樣在華工作的外國人,如何納入中國的社保系統一直是個爭議不斷的話題。

  洪桂彬表示,“辦法的出臺最大的原因是國際慣例和完善本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需要。”

  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由於該法已經實施,而對外國人如何參保尚未明確,因此亟須出臺細則加以明確。

  一般來講,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是指依法獲得《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和外國人居留證件,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的人員。

  數據顯示,2010年年末持外國人就業證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共23.17萬人,持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在內地工作的港澳臺人員共8.98萬人。而未納入統計範疇的在華工作外國人還要更多,至少有60萬人。廣州打黑工的非洲人,幾乎都未納入統計之列。

  就是説,《辦法》公佈後不包括港澳臺人員,至少23萬外國人需要在中國交納社會保險。而事實上,到底多少在華工作外國人一直很難統計出準確數字,“辦法針對的主要是合法在華工作人員。”而在這23.17萬外國人中,韓、德國兩國屬於特例。

  人保部國際勞動保障研究所馬永堂介紹,目前我國分別與韓國、德國簽訂了社會保險雙邊協定(所謂互免,是指簽約國雙方駐外人員參加本國社會保險的前提下,無須參加境外社會保險,以此避免同時承擔締約兩國法律規定的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

  “這就意味著,德國公民和韓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就業,可以分別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但還應參加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

  對此,洪桂彬認為,中韓、中德的雙邊協議可互免部分社會保險繳費義務,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可以減少跨國公司的用工成本,避免社會保險的雙重繳費。

  對《辦法》知者甚少

  《辦法》開始實施,尷尬之處在於,多數在華工作的外國人對此卻知之甚少,繳納意願淡薄。

  作為某知名視頻網站的外籍員工,在中國交社保,成為了Tegan目前和朋友交流不可或缺的話題。“需要向中國同事了解情況,要是真在中國工作領取退休金也是一件不錯的事情。”而問題在於“不知道哪天我就回國了,之後怎麼辦?”

  對在中國繳納社保“不了解,不清楚”的狀態,是在華外籍員工中的一種普遍情況。在華外企中長久以來的習慣是,給外籍員工辦global insurance package(一攬子全球保險),“而且自己在祖國也有個人及家庭保險,所以完全不會主動要求,如果要求也是需要員工能夠自己指定保險公司。”

  事實上,早在該辦法出臺前,各地就陸續出臺了一些外國人參保政策,但是多方面原因導致實施並不理想。

  以上海為例,2009年10月10日上海市規定:外國人可繳納養老、工傷、醫療保險,不繳納失業、生育保險,即中國人常説的“五險”,這就意味著與當地人適用一樣的政策。

  然而2009年10月至2011年4月,在上海合法就業的外國人約6.5萬人,實際繳納社保的外國人數不足100人,不到0.2%。此次辦法出臺後,外國人本人的參保意願未有明顯改變。

  “對在華就業的外國人本人而言,由於境內或境外僱主通常為其已參加商業保險計劃,因此其參保意願並不明顯,特別是個人需要額外承擔費用會導致收入降低時。”洪桂彬分析。“鋻於大部分外籍員工自己本身在來華前就已經購買個人保險,而且在中國本身系統並不完善的情況下保持觀望態度。”某外企人力資源部人士對新金融記者表示。

  “在在華外國人中間推行社保需要一個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馬永堂介紹,“任何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及員工都應該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完善需要經過實踐的檢驗和調整,所以該規定也是以暫行辦法出臺,這其實也是對在華工作外國人的一種保護。”

  而Tegan最擔心的是,“一旦有需要或者更換僱主,之前交的保險會不會很順利地轉移”?

  成本增加遭反對

  早在《辦法》徵求意見之際,不同聲音就已經出現,外國商會在其中扮演著代言人角色。

  2011年6月23日,中國美國商會(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在其致人保部的意見和建議中表示:“《暫行辦法》暫擬給予在中國的外國員工和中國員工同等對待,並確保其社會福利需求能夠得到滿足,對此中美商會表示讚賞。”

  同時卻要求,“員工在受聘時應當能夠與用人單位一道自願地決定參加哪種中國的社會保險計劃。此外,員工在決定離開中國時,應當能夠隨時從所有五個保險賬戶中將資金取出。”即要求外國人參保屬於“可選項”而不是“必選項”,而這與《辦法》的要求明顯相左。

  “《辦法》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的主權利益。強制參保政策執行以後,會間接促進國家間的社會保險互免計劃的推進,降低各跨國企業的國際人工成本,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洪桂彬表示,“簡單地説要求外國人參保屬於‘應選項’而非‘可選項’”。

  而實質上,辦法實施之後帶來的成本增加才是反對者反對的真正原因。

  美國社會保障署(U.S.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的全球社會保障項目數據統計,中國的養老保險費率在所統計的172個國際和地區的中高居前五名,加上外國人薪酬普遍較高,因此增加在華成本毋庸置疑,這是反對聲音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在華跨國企業看重的是希望母國能夠與中國儘早簽署雙邊互免協議,以避免重復繳納保險。

  中國美國商會即表示“我們還建議將《暫行辦法》的實施時間至少推遲一年,以便使中國政府有時間明確要求和程序,落實所有必要的流程,與其他國家就雙邊互免協定展開談判。這也將使得聘用外國人的公司能夠有充裕的時間做出調整,以便符合法律要求, 而不會影響業務經營。”

  相關法規的不健全以及雙邊互免協議的缺失,中國企業和國家承受了不應有的損失,儘快落實雙邊互免協議,也被認為是此次《辦法》實施的目的之一。

  長久以來,中國對外勞動力輸出數量龐大(主要集中在日本、韓國等東亞國家),其僱主多係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設立的公司,但各國普遍要求中國籍僱員參加當地社保,致使中國企業承受較高的人工成本。

  當中國僱主以“存在雙重繳費為由”提出要求減免社保費用時,各國通常以社保政策係一國主權範疇,中國沒有相應的互免協議作為抗辯理由,導致中國企業用工成本的升高,實質上使中國企業“很多錢其實是白交了”。

  “本《辦法》的出臺,將倒逼部分國家積極與中國磋商,主動洽談互免計劃,推進雙邊互免協議的簽訂,以降低該國在中國境內企業的用工成本。”同時,也將降低中國企業在締約國的海外運營成本,好處顯而易見。

  或出現消極執行

  事實上,《辦法》如何得到貫徹和實施,才是考驗各地社保部門的關鍵,顯然,各地對此準備不足。

  目前為止,在出臺地方實施細則上,各地未有動向,特別是北京、上海、蘇州等雇用外國人較為集中的地區仍處於觀望狀態。《辦法》的“消極執行”或將持續一段時間。

  根據《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自辦理就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執行者,按照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處理。顯然,“拖”不是一個可以順利實施的辦法。

  “不少外資企業表示不贊同強制參保,認為此舉會大幅提高用工成本和投資成本,且與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和失業保險制度不符。”洪桂彬坦陳。

  根據上海市之前的參保政策,外國人的工資一般高於社會平均三倍,一般封頂繳費。如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計算,其數值為11688元,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為37%(養老22%+醫療12%+工傷0.5%+生育0.8%+失業1.7%),為4324.56元/月,個人繳費比例為11%(養老8%+醫療2%+失業1%),為1285.68元/月,合計超過5500元。按此計算,23萬在華工作外國人每月繳納社會保險總金額將近13億元。

  對此洪桂彬認為,從理論上來説,《辦法》的實施有利於實現外國人在社會保險方面的國民待遇。但客觀執行效果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在醫療和生育兩方面(如外國人一般會選擇回國治療、生産,而非到中國的醫院治病享受中國醫保)。

  此前各地出臺的外國人參保政策,多為允許外國職工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而不設置生育和失業保險的參保條件。

  如同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中國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一樣,當時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該條的強制性規定因為地方未出臺配套細則而“夭折”,各地參保實務中並未強制港澳臺人員“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

  “辦法的出臺,總體利大於弊,有利於推進中國社會保險的國際化進程、規範外國人在境內的社會保險管理”,洪桂彬表示。

  而Tegan的擔心其實則完全不必,根據辦法規定,“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也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