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公安局長的誹謗官司該怎麼打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9日 0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燁泉

  與以往動輒“跨省”,動輒給當事人冠以“誹謗政府罪”相比,湖南省東安縣的公安局長無疑帶了個好頭,以公民的身份進行刑事自訴,總比動用公權力壓制公民的批評建議權要好得多。但由於這種案件極少,而且對很多地方的政府官員、公安民警還不大習慣,甚至可以説不會與當事人打這種自訴官司,那麼,東安縣的誹謗案無疑就有了示範效應。所以,我們不妨多説幾句,看看公職人員打這種自訴官司的輿論敏感點和法律關節點在哪。

  首先,要區分職務行為與非職務行為的關係。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公安民警都有兩種身份,職務身份與公民身份,對於這種案子,人們最擔心的就是身份混淆而導致權力濫用。而事實上也的確存在這種問題。警察要和當事人打自訴官司那就意味著警察要以公民的身份出現來維護自己的名譽權。既然如此,就必須區分警察的職務行為和公民的正當權利之間的差別,不能隨意動用職務所賦予警察的權力收集證據、限制當事人的自由等等,否則就會悖離刑事自訴案件主體平等的基本原則。

  事實上,正是因為作為原告的警察一方沒能嚴格區分自己作為一個公民的權利與作為警察的權力,這個案子已經引起了人們對公權力濫用的質疑。很多警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與當事人發生衝突,感覺委屈的時候,都會強調“作為公民我還有基本的權利吧”,這種説法沒錯,既然要享受公民的權利,那也要承擔公民的義務。以公民的身份打官司卻以警察的身份壓制當事人,這種官司誰還敢打?

  其次,關於刑事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第一是自訴人舉證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會遭到被駁回起訴的後果。這是自訴人負舉證責任的法律依據。以此案為例,東安縣公安局長鄭航連、政委陳毅強、下轄派出所民警卿良杯認為訪民胡連友、魏愛國在網上持續發帖,控訴自己存在涉黑、暴力執法等違法行為,涉嫌誹謗,那麼他們就必須拿出兩被告誹謗自己的證據來,而且如上文所説,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不能動用警察權力。

  第二是被告人舉證責任。一般來講,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由於辯護權與證明義務的不可分割,也決定了被告人在自訴案件中應負一定的舉證責任。所以,訪民胡連友、魏愛國認為警察涉黑、暴力執法,那他們也有舉證的義務。報道中説,胡連友和魏愛國同時堅稱,他們發的帖子“完全屬實”,願為此負責,那麼,打起官司來就不是向媒體説説這麼簡單了。

  當然,根據普遍原則,辯護人也有舉證的責任,法院不承擔舉證的責任。

  東安縣公安局長鄭航連、政委陳毅強、下轄派出所民警卿良杯都是執法人員,他們當然懂得怎樣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關鍵是他們要做一個榜樣給所有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政府官員以及執法人員看,特別是要給普通的民眾看。如此,飽受社會各界指責的“跨省追捕”和莫須有的“誹謗政府罪”才能逐漸消失,人民的批評建議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熱詞:

  • 公安局長
  • 舉證責任
  • 當事人
  • 東安縣
  • 被告人
  • 刑事自訴案件
  • 自訴人
  • 權力濫用
  • 政府罪
  • 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