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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女子因考駕照未通過狀告交警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2日 09: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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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照路考時,沒有記錄考試過程的輔助設備,成績是由現場考官一個人決定。廣州市民陳小姐因為不滿考官的判定,將廣州市公安局告上法庭,廣州市越秀區法院昨日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據介紹,這是廣州首例因駕考不通過而狀告交警的案件。

  昨日下午2時許,記者參加旁聽了廣州越秀法院對此案的庭審。被告廣州市公安局派出了2名法制處人員應訴。

  30歲的廣州市民陳小姐起訴稱,自己2010年7月開始申請駕照,通過了筆試科目一和科目二倒樁考試之後,在今年7月8日參加了科目三的路考。

  路考結束後,陳小姐收到了車管所出具的考試不合格通知書,考官沒有告知她任何理由。而按她回想,可能是靠邊停車時離路基的距離遠了一些失分。“我認為停車離路邊遠了點是個扣分項,但該給我重新操作的機會,不該直接判我不及格,而且還不給補考機會。”

  由於不滿考官的做法,陳小姐於今年7月15日向廣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撤銷“不合格通知書”。警方受理後,于9月15日做出延長審查決定。在收到行政復議近3個月後的10月13日,警方認為原告申請的行政復議事項不屬於行政復議受案範圍,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陳小姐説,考官後來補了一個理由,並告知她可以補考,她因為覺得考官説謊,因此才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廣州市公安局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為違法。

  ■庭審焦點

  經過法庭調查,審判長總結出該案有兩個焦點問題:首先是車管所做出《不合格通知書》是否屬於行政行為;其次,廣州市公安局駁回行政復議的行為是否合法。

  針對這兩個問題,被告認為,核發駕照的行為屬於行政行為,但是駕照考試分為3個不同的科目,車管所對於原告科目三的考試表現做出的《不合格通知書》僅是其中一個部分,不獨立對外産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屬於行政行為,也就不在行政復議的範圍內。

  而原告則認為,科目三不通過,駕照考試就必然不予通過,被告把這個問題分割開來並且駁回復議屬於不作為。原告表示,考官違反考試標準,對僅需扣分的情形卻直接評定不合格,濫用自由裁量權,且也沒有按公安部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給予原告補考一次的機會。同時也沒有告知她考試不合格的理由。

  對於原告的指責,被告不予認可,並舉證認為,考官在成績單中標明了原告不合格的原因是“車道內左右搖擺明顯”、“控制車輛差”。

  對於雙方的各執一詞,審判長重點詢問了警方的代理人,考試成績的評定主體和性質是怎樣。

  被告回答,科目三考試成績的評定主體是具有專業資格的考官,代表的是車管所。而核發駕照的主體是交警支隊,兩者不是一回事。

  “原告説考官濫用裁量權,這些實體內容我們沒有審查。”廣州市公安局的代理人表示,“成績通知”只是向原告告知成績和説明不合格理由,不獨立對外産生法律效力,不影響原告的權益義務。原告申請的行政復議事項不屬於行政復議受案範圍,因此直接從形式上駁回。

  對此,原告方面表示強烈不滿,認為不但應該行政復議,而且應該審查實體內容。

  ■專家分析

  經過近2個小時的庭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庭審後原告陳小姐告訴記者,如果申請補考,她就要再交300元錢,她認為駕考存在很多不透明的操作,需要從制度上予以完善。

  “為何延長了行政復議的審查時間?審查近3個月又不觸及實體內容,行政復議部門是否工作過於機械?”庭審後,記者就這些問題詢問了參加庭審的廣州市公安局法制處的工作人員。對方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原告陳小姐在兩年內都可以隨時申請補考,駁回復議並不影響她的權益。對於其它問題,對方未作回應。

  “這其實是普遍性問題,考試方法本身無法排除賄賂考官通過考試,或者考官故意判定不及格的可能性。”廣東省法學會一名法學專家分析,如果駕照科目三考試成績以人的主觀進行判定,而又缺少輔助記錄監督,就必然存在成績不客觀的爭論。而一旦發生訴訟,實際上應該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由出具成績的一方以證據的形式進行證明。無法證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換言之,應在一定申訴期限內記錄並保留考試過程,或者完善考試及補考規則。

  記者從交警部門了解到,目前,廣州市考駕照都要經過科目一(筆試)、科目二(倒樁、九選三)以及科目三(路考)。其中,科目一是電腦筆試,科目二則從今年4月1日前實現了“無人化路考”,而科目三還是由考官去評判。

  據交警有關人士表示,今年7月底,科目三路考也開始加裝了便攜式考試記錄儀,記錄考試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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