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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滯留戶口被判支付違約金15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2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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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通訊員 李鴻光 記者 劉建 房屋已出售,卻在原戶籍地宕延戶口占著不遷,此現象在上海二手房買賣市場時有發生。糾紛一旦鬧上法院,因管理戶口屬公安派出所的業務,法院卻無法判處戶口遷讓。但若是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宕延遷戶口需支付賠償金,或許是約束宕延戶口一方的“殺手锏”。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判決賣房滯留戶口的徐女士及女兒,共同支付買房人馬先生合同違約金15萬元。

  2008年7月27日,馬先生與徐女士及女兒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馬先生出資100萬元的價款,購買徐女士及女兒居住的上海南京西路某號一處房屋。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徐女士及女兒應當在房地産權利轉移之日起2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遷出原有戶口,否則每逾期一日,則按合同價款的萬分之五支付賠償金,直至原有戶口遷出時止。靜安房地産交易中心於2008年8月25日受理了該起房屋買賣的過戶手續,之後又向馬先生頒發了該房屋的産權證。

  令人遺憾的是直至2010年5月5日,徐女士及女兒的戶籍尚未遷離,仍保留在該房屋名下。2011年4月上旬,馬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徐女士及女兒支付違約金15萬元。案件受理後,法院依法傳喚徐女士及女兒出庭應訴,但始終未見她們母女現身法庭。

  法院認為,馬先生與徐女士及女兒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合法有效。該合同補充條款明確了徐女士及女兒應當在房地産權利轉移之日起2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遷出原有戶口,否則每逾期一日,則按照合同價款的萬分之五支付賠償金,直至原有戶口遷出時止。合同總價為100萬元,馬先生主張的違約金為15萬元,即逾期300日的違約金。但徐女士及女兒實際逾期時間已遠超過了該主張的期限,據此法院認定馬先生該主張符合合同約定,所主張的金額亦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之內,遂一審作出了缺席判決。

  法官點評:在司法實踐中,類似賣掉二手房後,仍在原有房屋內滯留戶口絕非個別現象。如此糾紛經常會鬧上法庭,但其中涉及到戶口遷移的問題屬於公安機關的日常業務,不屬法院可以判決變更,這往往會使得判決變得非常棘手尷尬,法律的無奈成了購房者一塊心病。若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了遷出原有戶口期限,否則宕延戶口則需支付總房價款所約定的違約金,或許這對購房人來説是一種權益保障。本案的最終判決,或許能給眾多購房人起到借鑒的作用,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以補充條款的形式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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