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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後追償責任 按法定利率計算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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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十年後起訴原債務人進行追償,要求原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數額,並承擔十年間按原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二分計算的利息。近日,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已代其償還的保證數額,同時,支持原告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十年利息。

  1998年,趙某從李某處借款人民幣6萬元,宋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了名,當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為月利二分,期限兩年。2000年,因趙某無力償還借款,宋某向李某承擔了本息共88800元。後宋某多次向趙某索款,趙某始終未償還,2010年宋某將趙某起訴至法院,請求趙某給付88800元及十年間按原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二分計算的利息。

  原告宋某認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自己取代了原債權人的位置,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對債務人的所有權利,理所當然應按原約定月利二分計算利息,否則對自己不公平。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後,其向債務人享有追償權,這種追償權兼具代位權的性質。但是,此種代位不是完全的代位,在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保證人可以代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及債權人的從權利,譬如債權的擔保權,但並不包括原債權人與債務人關於利息的約定。在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已經消滅,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故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二十三條、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判決被告趙某承擔原告宋某已代其償還的保證數額88800元,並按法定利率支持了原告宋某的利息請求。(劉洋張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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