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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立法禁止組織孩子滅火的生命關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2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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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遼寧省消防條例》,並確定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2月12日《北京青年報》)

  立法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是一種痛定思痛之後的矯正,正如報道所稱,近年來在部分地方,出現了未成年人因救火被燒傷甚至死亡的事件,引起關注。突發火災,固然可能帶來巨大損失,俗話説“救火如救命”,但救火重任不該讓未成年人承擔,他們肩膀稚嫩,能力有限,本來就是被呵護、被救助對象,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往淺處説是饑不擇食的劣行,往深處説是推人于溝壑之中。

  立法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愛護和對生命的尊重。未成年人是受保護的對象,是弱勢群體,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2007年6月1日起實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管未成年人有沒有能力救火,都不宜參與救火,火災畢竟是危境,全社會有責任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除了立法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還應該明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等等。在以往,比如筆者讀中小學的時代,鼓勵孩子見義勇為成為一種社會共識,中小學生守則就明確鼓勵學生見義勇為,而社會上也多次出現見義勇為的少年英雄,至於因見義勇為而不幸犧牲的孩子也不在少數。悲劇多發,人們開始意識到確實不應該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比如,2003年,上海市頒發新的中小學生守則,首次避開了“見義勇為”的字眼;就在同一年,北京市也把“敢於鬥爭”從學生手冊上刪除。另據報道,2004年,《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在北京全面實施,而一度被樹立為“少年英雄”的賴寧,其照片紛紛從校園墻上被摘下。

  與以往的簡單倡導相比,遼寧省將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上升到立法的高度,無疑更有針對性,也更加重視保護未成年人,這種樸素的生命價值觀,應該受到激賞。

  當然,打量立法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還應該明確一個點,禁止組織,並不代表未成年人在火災發生時就作壁上觀。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條件下,未成年人完全可以報警,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告知成人火災發生,以減輕火災損失。比如去年江西南昌一小巷發生火災,夏娟,一位12歲的初二女生,在發現大火時沒有選擇獨自逃生,而是逐一拍開鄰居的門,至少15位居民因此而倖免于難,也被鄰居們稱為“最勇敢小女生”。由是觀之,未成年人需要葆有基本的是非感、善惡感、責任感,而不是鼓勵他們冷漠,事不關己高高挂起。

  關愛未成年人的健康與生命安全,呼喚社會道德理性的回歸,不是一句簡單的人文呼呼,需要法律不斷坐實。當孩子的生命安全有了保證,並能樹立基本的是非觀,做到見義智為,他們的人生才更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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